簽證資訊 | 捷克已於2007年12月21日加入申根公約,有關簽證規定要點如下: 1、自2011年1月11日起,我國人持憑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有效中華民國 護照,即可前往包括捷克在內之多數歐洲國家及地區短期停留,不需要辦理簽證;停留期間為每6個月內累計不超過90天。 2、歐盟免申根簽證待遇僅適用於短期停留,國人若計畫在申根區停留90天以上,或前往求學或工作者,仍須先辦妥適當簽證再啓程。詳情請參照外交部( http://www.mofa.gov )所刋登之「歐盟免申根簽證」或歐盟駐台機構「歐盟經貿辦事處」(European Economic and Trade Office)網站公布之中、英文版「歐盟申根免簽常問問題與答案」。 3、自2014年12月起,我國人在臺北向「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長期(停留90日以上者)或短期(無身分證字號之國人申請停留90日以內者)簽證時,須依規定按押10根手指指紋。 4、任何有關申請申根簽證或欲洽辦捷克相關簽證事項,請逕洽「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 網址:http://www.mzv.cz/taipei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200號7樓 (遠雄大樓) 電話:(02) 2722-5100 電傳:(02) 2722-1270 電子郵件:Taipei_Ceco@mzv.cz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2:00,下午13:30-16:00 |
入境須知 | ■ 歐洲旅行資訊系統(ETIAS):請依照歐盟官方網站https://travel-europe.europa.eu/etias_en 確定是否適用。 ■ 入境須知: 1、請於出發前往捷克前,確認所持護照效期是否在預計離開申根區時,仍有6個月效期,以免誤觸捷克法令,致遭滯留機場或罰款等處分。 2、免簽證待遇並不代表可無條件入境申根區短期停留,爰須備妥與旅遊行程相符之文件,如旅館訂房確認、親友邀請函、旅遊行程表、回程機票及財力證明等以備查驗;若攜未滿14歲之兒童同行,須提供彼此關係證明文件或其監護人同意書,且相關文件均應翻譯成英文或捷文。有關細節請向捷克駐台機構「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詢問。 3、雖然免簽生效後,旅遊醫療保險並非入境必備證明,但依據捷克外國人停居留法第326/1999號法規定,捷克外事警察有權攔檢外國人身分證件及是否購買醫療保險,該醫療保險保額至少達3萬歐元,其中必須包括緊急醫療、住院、緊急轉送回國,倘不幸過世之遺體運送回國涉及龐大費用,因未購買旅遊醫療險入境捷克違反相關法規,恐遭警方罰款,請國人出發前購買合適之旅遊醫療保險。 4、捷克自2007年9月1日起啟用SIS系統,相關情形如下: (1)SIS系統全名為The Schengen Information System ,該系統係因應申根國家開放邊境 後,為確保境內安全而對入境人士安檢之需要而創設,資料內含列註人物名單(逃犯、不受歡迎人物、失蹤人口、通緝犯)及失竊物品(遺失證件、車輛、武器等)資訊,使用該系統者包括警方、海關及司法單位。 (2)SIS系統對非歐盟國家之第三國國民(含我國國民)進行安檢,我國國民於申請長期簽證時,須經SIS系統查核,倘被列名該系統,將被拒發簽證。國人擬於捷克短期停留雖可獲免簽待遇入境,但於入 境時未能通過SIS系統安檢,仍將被拒絕入境。 (3)捷克除使用SIS系統外,另於2007年12月底將其擁有之相關資料,完成輸入SIS系統之工作,供其他申根國家查詢,故國人倘被捷克列為拒絕入境對象,將無法入境其他申根國家。 (4)倘被捷克列名SIS系統者,可向捷克當局提出更正或刪除之要求。 當事人應詳述個人基本資料,並向捷克警察局以書面方式提出(Policie ČR, Policejní prezidíum ČR, Strojnická 27, 170 89 Praha7 ; e-mail:sekretpp@mvcr.cz)。 倘對捷克警察局回覆仍不滿意,應以書面方式致函捷克個人資料保護局(Office for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Pplk. Sochora 27,170 00 Praha7, Czech Republic; e-mail:posta@uoou.cz)提出申訴。 ■ 入境後辦理登記: 根據相關法令,外國人入境三個工作天之內,須至居住所在地之外事警察局辦理登記,但若投宿旅館或民宿,則由旅館或民宿業者辦理登記手續。 ■ 勿逾期停留: 1、請注意抵離申根地區國家日期,以入境申根國家當天起算,並於6個月內單次或多次停留累計總天數不得超過90天。 2、免申根簽證可停留之期限,係以6個月內歷次訪申根國家停留日數累計計算,停留期限屆滿,縱使仍在6個月內,即應出境,俟同年第2次6個月後入境,可再停留至多90天。 3、逾期居留除將遭留置訊問及罰款外,並可能被列名SIS系統,屆時將無法入境其他申根國家。 |
過境轉機 | 國人出入布拉格機場搭乘之班機主要在第一及第二航廈,第一航廈專供歐盟以外國家飛機入出境停留,第二航廈則供歐盟會員國航班抵離之用。旅客自布拉格機場轉機時,無論自第一轉第二或第二轉第一航廈(航廈間無交通車接送,乘客以步行往返),均須經過安檢及護照查驗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