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入境許可
申請須知: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257/7266/36084/
旅居海外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
https://coa.immigration.gov.tw/coa-frontend/overseas-foreign-china
港澳居民申請入出境證:
https://coa.immigration.gov.tw/coa-frontend/overseas-honk-macao
申請資格及應掃描上傳文件:
1.旅居美國取得永久居民身分(綠卡)者:應掃描上傳照片、六個月以上有效期間大陸護照及有效期間內之綠卡。
2.旅居美國大陸留學生:應備掃描上傳照片、六個月以上有效期間大陸護照、F1學生簽證、I-20入學許可 及全職學生在學證明。持學生簽證畢業後實習期間(OPT)者並須上傳工卡(EAD)及載有何時開始工作及職稱等敘述的在職證明 。
3.旅居美國一年以上並持有現職工作證明者:應掃描上傳照片、六個月以上有效期間大陸護照、H1B/ L1工作簽證及I-797A/I-797B及載有何時開始工作及職稱等敘述的在職證明。
4.旅居美國港澳永久居民:應掃描上傳照片、六個月以上有效期間特區護照、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證及美國合法居留證件。
二、付費方式:該項網路申請系統付費係以信用卡及自動換算新台幣方式付費,單次證證照費新臺幣 600 元整(折算當地幣值以線上刷卡匯率計算,不含線上扣款手續費)、多次證證照費新臺幣 1000 元整(不含線上扣款手續費)。
三、證件種類與效期:單次證有效期間自申請人完成線上繳費扣款之日起 3 個月,在效期內可入出境 1 次,入境後可停留自入境之翌日起 15 日,不得申請延期;多次證有效期間自申請人完成線上繳費扣款之日起 1 年;每次入境可停留期間同單次證之15日。港澳居民線上僅得申請單次證(第二次赴台即可落地簽證或網上登錄等)。
四、其他填表注意事項:申請人填表時,請以正(繁)體中文輸入,以避免申請案件遭退補件延宕審理發證作業,且因網上作業係以電子郵件為主要通訊方式,所留電子郵件位址,務需正確且並請勿使用大陸地區郵件帳號作為回覆郵件位址(例如qq.cn或 xxx.cn 等相關 email 信箱),以避免無法收到回覆之核准郵件。
注意事項:
(一) 審核期間:案件受理申請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但不含審查及補正時間;線上申請案件經退(補)件者,審核期間重新計算。
(二)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十五日;每年在臺觀光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三) 以「觀光」目的申請入境臺灣,無法辦理結婚登記,如您欲申請結婚登記,請參考「團聚」須知,並來信本處預約時間。
(四) 申請案未有加急服務,請提早申請,避免影響您的行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自核發日起3個月內有效,1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自核發日起1年內有效,建議確認申獲入出境許可證後再訂機票與住宿,如有未能取得入出境許可證而造成之旅宿費用損失,申請人須自行負責。
(五) 每人只能申請一種入境許可,請勿同時申請團聚或是商務入台證,重複申請需要自行作廢其一證件,並且不予退費。
(六)此觀光入臺證可從美國或其他國家(非大陸)入境臺灣,若欲從大陸/港澳出發,入境臺灣或是經臺灣過境轉機,請自行洽詢大陸/港澳機場是否需申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通行證」(俗稱大通證,該證件係大陸政府部門核發)。
- 旅居海外大陸人士申請「探親」、「奔喪」赴臺
- 旅居海外大陸人士與我國人結婚,申請「團聚」赴臺
1.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2.最近6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相片1張(同身分證相片規格)。
3.臺灣配偶效期6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4.大陸地區所核發之尚餘效期6個月以上之護照影本(入境時效期亦須6個月以上)。
5.僑居地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6.填寫「保證書」(保證人須為臺灣配偶),保證書貼臺灣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護照正反面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7.已完成驗證之中、英文版結婚證書(為利您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辦理流程如下):
(1)請先將本轄區(北加州、內華達州、猶他州)之結婚證書經翻譯成中文且經本轄區公證人公證,面談當日請攜帶英文版結婚證書及已公證中文版結婚證書、姓名聲明書,通過面談後由本辦事處領務組驗證。
(2)如在其他轄區結婚者,請先洽各該轄區辦事處驗證英文版,面談當日準備本轄區已公證之中文版及先前驗證好之英文版結婚證書、姓名聲明書,通過面談後移民組再將經公證之結婚證書由移本辦事處領務組驗證。
(3)「中文姓名聲明書」表格。
(4)如在大陸地區結婚者,請先將結婚證書經大陸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8.填寫「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初次團聚申請者須填寫該表)
9.相關申請表格及須知可至移民署網址下載(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244/7250/7257/%E5%81%9C%E7%95%99/148164/);上述文件準備完成後,須向本處預約面談。有相關問題或預約請 E-mail: boisfo1@gmail.com or 撥(415)362-7680 分機 132。
10.於本轄區(北加州、內華達州、猶他州)結婚之兩岸同性伴侶,欲來臺辦理結婚登記:
A. 國人之大陸配偶為旅居海外身分(如綠卡及配偶簽證),且居住在本轄區者:
請向移民工作組(boisfo1@gmail.com)申請面談及團聚證。
B. 國人之大陸配偶無旅居美國簽證(例如僅有B1/B2簽證),欲來臺辦理結婚登記:
(a)由臺灣地區配偶之在臺親友代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以「團聚」事由來臺,經許可來臺團聚,並通過面談後,即可進入臺灣地區,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b)結婚證書驗證相關問題,請參閱: https://www.taiwanembassy.org/ussfo/post/241.html
11. 時間及費用
(1)從面談至收到團聚證時間約10~12週。
(2)團聚證費用為美金21元(不含驗證費用),僅接受以現金、銀行本票(cashier check)或匯票(money order)支付各項領務規費。並且回郵信封不接收FedEx Shipping Label。抬頭請寫:TECO
旅居海外大陸人士申請「商務」赴臺
- 首先請台灣邀請單位線上申請(https://mt.immigration.gov.tw/PB/login/auth?applyType=2A),等本處通知面談,面談當日請攜帶:
- 大陸護照(6個月以上效期);
- 美國居留證件;職員證或在職證明。 旅居海外香港澳門居民申請「觀光」赴臺
- (1)港澳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停留許可(30天、免費、不得延期、首次來台不適用)如果您是港澳出生,或非港、澳出生但曾於1983年後以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赴臺的人可申請,線上申辦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296/%E5%81%9C%E7%95%99/75544/(2)不能使用上述路徑申請者,請至境外人士線上申辦系統申辦。https://coa.immigration.gov.tw/coa-frontend/overseas-honk-macao
旅居海外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工作」或從事「宗教活動」赴臺
自2022年11月7日起,開放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業」(以白領應聘為限)及從事「宗教」活動(含傳教弘法及研修教義)。相關應備文件如下:
1、 申請書:於線上系統(https://coa.immigration.gov.tw/coa-frontend/overseas-honk-macao)登錄申請資料。
2、 備妥以下資料並掃描上傳至線上系統:(1) 最近2年內2吋半身彩色白底照片。
(2)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正本。
(3) 有效期間3個月以上之香港澳門護照正本。
(4) 旅美居留證件正本。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下表。事由 證明文件 白領應聘工作 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公文 宗教活動(含傳教弘法及研修教義) 一、活動計畫書(註明宗教活動主題、活動期間及地點、邀請來臺參與之理由等,並註明邀請單位名稱、負責人【簽章】、地址、電話及日期)。二、邀請函影本。三、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 3、 備註:相關資訊可至內政部移民署網站查詢。
旅居海外香港澳門居民申請「探親」、「奔喪」或從事「商務活動」赴臺
自111年9月29日起,香港澳門居民來臺「探親」、「奔喪」或從事「商務活動」,可依規定申請入境。
(一) 事由及適用對象:
1、 探親:
(1) 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2) 持有有效居留證者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3) 在臺停留外來人口重病(傷)者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2、 奔喪: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須來臺處理喪葬事宜、運回骨灰遺骸等。
3、 從事商務活動。(二)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於線上系統(https://coa.immigration.gov.tw/coa-frontend/overseas-honk-macao)登錄申請人資料,中文部分應為正體字,其餘資料須與護照相同。
2、 備妥以下資料並掃描上傳至線上系統:
(1) 最近2年內2吋半身彩色白底照片。
(2)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正本。
(3) 有效期間3個月以上之香港澳門護照正本。
(4) 旅美居留證件正本。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下表。事由 證明文件 探親-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親屬關係證明 探親-持有有效居留證者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親屬關係證明,及被探者之有效居留證 探親-在臺停留外來人口重病(傷)者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親屬關係證明,及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 奔喪 親屬關係證明,及死亡證明 商務活動 (1)所屬公司(廠商)在職及派遣證明函(3個月內開立)。(2)臺灣公司(廠商)出具之計畫書(格式須至該網址下載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244/7250/7296/%E5%81%9C%E7%95%99/30144/)(3)商務往來函或交易紀錄(如信用狀、電匯款收據或進出口貨品提貨單等)。 旅居美國之港澳居民申請在臺居留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須知(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244/7250/7296/%E5%B1%85%E7%95%99/148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