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馨提醒~ 即使您現持中華民國護照已經過期,但只要過期未超過6個月,而且護照上有身分證字號,持照人仍可從美國境內搭乘直航班機返臺。不過,為確保航空公司人員熟悉相關規定,建議您在訂位時,先向航空公司確認。詳情請參:國人持過期6個月內中華民國護照返國注意事項 - 駐舊金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San Francisco (roc-taiwan.org)
一、「入國證明書」核發對象為在臺有戶籍(即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國民,有下列情況者,得持憑返臺:
1. 遺失有效護照,不及等候駐外館處補發。 2. 護照逾期不及換發而急須返國。 3. 因案未獲核發護照之國民。 4. 註銷護照之已出國之國民。 5. 因特殊事故急須返國之國民。 |
二、辦理「入國證明書」應備文件:1. 入國證明書申請表(表格下載)2. 申請人之我國籍證件(如逾期之護照正本;或有相片之我國政府核發證件,如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或中華民國駕照)
3. 申請人最近6個月內白底彩色照片2張 4. 返臺直飛機票航程(如電子機票或訂位資料,請列印繳交) 5. 護照遺失報案證明和遺失護照說明書(倘係遺失原有效護照之情況者)(表格下載) 6. 規費5美元 (可用現金、銀行本票(cashier check)或匯票(money order)支付,抬頭請寫TECO,不收個人支票或信用卡) |
三、申請方式:1. 須本人親辦;倘申請人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陪同(有權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親及母親, 或監護人)並於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如申請人無法簽名,可由父或母代申請人為簽名,並於名字後填寫(父代)或(母代) 2.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中華民國護照正、影本各乙份,若為外籍人士,須繳驗外國護照,正本驗畢歸還
3. 須提供親子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紙、戶籍謄本或有效之監護文件,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歸還 4.倘父母離婚,父或母應提供具監護權之證明文件,如:離婚判決確定書、其他法院文件或最近三個月內記事欄已有註記登載之戶籍謄本 5. 請於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親至本處二樓領務大廳辦理(345 4th St., 2nd Floor, San Francisco , CA 94107),無須事先預約。 |
四、作業時間:倘文件齊備,一般約5至7個工作天。惟倘有急故(如家人重病急須回臺照顧或返臺奔喪),請出具急故證明(訃聞或醫院的重病通知),將儘量於收件當日下班前核發。 |
五、取件注意事項:1. 由於本處人力有限,除特殊緊急事故可自取或委任他人領取外,目前仍採郵寄取件。2. 申請人須自備貼妥郵票的回郵信封(美國國內快捷32美元,實際郵資以郵局公告為準,郵資不收支票,請直接貼上郵票),以利完成後寄回。
3. 本處寄件後即不負送達之責,倘郵件遺失,可逕洽郵局查詢。※倘向郵局購買郵票時,請務必購買實體彩色圖案印刷郵票,請勿向郵局購買由標籤機印出的黑白條碼郵票(條碼郵票有時間限制,通常3-5天後即失效)。※使用 UPS寄件者,因鄰近本處之門市均不受理手寫寄件標籤(Airbill),請務必提供事先登錄該網站列印之標籤(Shipping Label),以利遞送。(本處自即日起不接受FedEx 回郵) |
※ 注意事項:
- 凡在臺灣設有戶籍的旅外國人,在駐外館處申辦入國證明書並持憑返國入境,經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在國境線上查核人別無誤後,在該入國證明書上加蓋入境查驗章戳放行入境,當事人只需憑已加蓋入境查驗章戳的入國證明書即可申辦護照或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事宜。
- 回臺後,請務必在領務局或其地方辦事處換發中華民國護照才能再出境。在臺停留及申辦護照時間請自行斟酌。
- 入國證明書核發後效期30天,逾期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