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資訊 | 免簽證計畫(VWP): 自2012年11月1日起,在台灣設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凡持普通晶片護照赴美從事90日以下之商務或觀光旅行,並事先上網(https://esta.cbp.dhs.gov/)申請「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 ESTA)」取得授權許可(費用為 21美元),且無其他特殊限制而無法適用者,即可免除預先申請美國B1/B2簽證,直接赴美。 根據《2015年改善免簽證計畫暨防範恐怖份子旅行法案》,美國國土安全部於2016年初發布「免簽證計畫(VWP)」增強措施,規定不適用ESTA免簽赴美旅客之範圍,惟此類旅客若符合特定條件,得透過於2016年2月23日更新之ESTA系統,申請豁免或免除適用新增措施,繼續使用ESTA免簽證赴美(詳情請見後續說明)。 1、符合赴美免簽證之資格 ■ 在台灣設籍,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國民。 ■ 持我國核發並具效期之晶片護照。 ■ 赴美目的為觀光或商務,且赴美停留在90天以內。 ■ 已取得「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授權許可。 ■ 其他:無其他特殊限制而無法適用者(如有犯罪紀錄、曾被美國拒絕入境、先前以VWP入境未遵守相關規定、屬2016年美國VWP增強安全措施不適用免簽範圍等)、以海空方式抵達須搭乘獲核准之運輸工具且持有回程票、以陸路方式抵達需支付小額陸路邊境費用等。在入境港口之移民官員就旅客能否入境有最終裁量權。 2、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之說明 ■ ESTA是用以決定旅客是否有資格以VWP赴美之自動化系統。 ■ ESTA申請流程:上網填表(https://esta.cbp.dhs.gov/)→提出申請→記下申請號碼→付款→檢視申請狀態。 ■ ESTA所需資訊:以英文填寫姓名、出生日期及護照資訊等生物特徵資料,並回答有無傳染性疾病、特定罪行之逮捕與定罪、撤銷簽證或遭驅逐出境之紀錄及其他問題。無論個人或團體申請,每位申請者應負責本身申請資料之正確性。 ■ ESTA所需費用:費用21美元。 ■ ESTA付款方式:所有費用須使用指定之信用卡或金融卡支付。信用卡持卡人姓名無需與旅客姓名相符。如朋友、親戚或旅遊業者等第三方代為申請,也可以為個人或團體之申請支付相關費用。申請案將在取得付款資料後,才會處理。 ■ ESTA申請回應:多數情況下,ESTA幾可立即確認旅客是否取得VWP旅行資格。其申請可能之回應有3種: (1)授權許可-申請者可以VWP身分赴美; (2)授權未定-申請者須在72小時內查詢網站更新資訊以得知最終決定; (3)未獲授權-申請者須至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或美國使領館申請B1/B2簽證。 ■ ESTA授權許可之效期:一般而言,效期2年或至護照失效為止,視何者到期時間較早而定。授權許可效期內可多次入境美國。 ■ ESTA僅授權旅客免簽證登機/船赴美。在入境港口或境外入境審查設施之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官員,對於旅客能否入境有決定權。 ■ 有些第三方網站亦提供ESTA資訊並代旅客提ESTA申請,但這些網站並未獲得美國政府的認可,亦非美國政府的附屬機構。如果網址不包含「gov」,即非ESTA的官方網站(ESTA的官方網站:https://esta.cbp.dhs.gov/esta)。 ■ 倘對ESTA尚有其他疑問,除可向我外交部或駐美國代表處及各辦事處詢問外,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設有電話服務專線(202-325-8000)。除國定假日如感恩節、聖誕節外,提供全天候英語或華語等服務。 3、國務院自2019年5月31日起更新非移民簽證線上申請表(DS-160)、非移民簽證紙本申請表(DS-156)及移民簽證線上申請表(DS-260),要求所有移民及非移民簽證申請者必須提供5年內曾使用之社群媒體帳號名稱。凡非以免簽證(VWP)方式赴美之申請人,於線上或紙本填具申請表格時,請於該項「社群媒體帳號」欄位詳實提供曾使用之相關帳號資訊;未曾使用表格中所列之所有社群媒體選項之申請人,則可選擇「無(none)」;倘提供不實資訊,則可能導致拒簽。此項措施僅適用於新申請人,不影響已持有簽證者。美國務院強調,領務官員不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社群媒體帳號之密碼,亦不會試圖修改申請者社群媒體帳號之隱私設定。 4、注意事項: ■ 免簽證待遇不代表國人可自動獲准入境美國,仍需符合美國入境規定,在抵達美國時,獲得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官員核可,方能入境美國。 ■ 各國政府是否許可外國人入境屬其國家主權行使,因此在入境國境線上之移民官員均有權拒絕該持有合法簽證或享有免簽證待遇之外國人入境。 ■ 提醒擬以免簽證方式赴美國之國人於啟程前,應詳閱相關規定,事先做好行程規畫。經台美雙方協議確認,並經美國聯邦公報刊載,我國名列「SIX-MONTH CLUB」成員,鑒於我國為與美國訂有特定協議之國家,國人以免簽證方式赴美所持護照效期只須與預計在美國停留期間相同即可,不受申請人所持護照在其預計自美國離境日起必須具有6個月以上效期之限制。相關資訊請參考國務院網站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tourism-visit/visa-waiver-program.html。 惟若國人自美離境後將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可能被要求入境時至少須持6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因此仍建議國人攜帶效期足夠在美停留期間外,尚具至少6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或其他旅行文件,以及回程或下一站之機票和與旅行目的相關之證明文件,例如財力證明、企業或贊助單位信函、旅館訂房紀錄、旅遊計畫等,以供美國移民官員查驗,並於接受詢問時,提供正確詳實資訊,應對態度宜平和有禮。 ■ 提醒現持ESTA之國人,赴美旅行前必須先查閱網站(https://esta.cbp.dhs.gov/esta/),以確定所持ESTA資格有效。 ■ 有關我國人以免簽證計畫(VWP)赴美旅行之相關規定,請參考外交部網站 (https://www.mofa.gov.tw/theme.aspx?s=13&sms=69)及美國在台協會(https://www.ait.org.tw/zhtw/visas-zhtw/)相關資訊。 需申請美國簽證者: 凡不適用美國免簽證計畫規定之民眾,須於赴美前向美國在台協會或美國其他駐外館處申辦適當簽證始能入境美國。 1、需申請簽證者包括: ■ 未在台灣設籍,未具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國民。 ■ 非持我國核發之晶片護照者。 ■ 欲在美國停留超過90日,或欲變更在美國停留之身分者。 ■ 欲在美國工作或求學、以外國媒體工作代表身分旅行、不允許以觀光簽證之其他原因赴美,或擬移民美國者。 ■ 欲以私人航空器或其他非VWP核准之飛機/船舶前往美國者。 ■ 有犯罪紀錄或其他情況而不適用免簽證者。 ■ 曾被美國拒絕入境,或前曾以VWP入境美國惟未遵守相關規定(如觀光及商務之停留期限應在90日以內)及屬於2016年美國VWP增強安全措施不適用免簽範圍者。更多詳情請參考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官網(https://www.cbp.gov/)。 2、申請美國非移民簽證者,自2010年6月1日起必須填寫DS-160線上申請表(https://ceac.state.gov/genniv/),列印出DS-160確認單,並親至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面談。詳情請洽詢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https://www.ait.org.tw/) 地址:台北市金湖路100號 電話: 886-2-2162-2000 電郵:support-taiwan@ustraveldocs.com 3、注意事項:根據美國在台協會網站公告,美國歡迎符合簽證資格之申請人到美國從事商務、觀光、求學、文化交流以及其他目的之停留。惟建議儘早排定赴美計畫,並在出發前預留足夠時間申請簽證,建議儘早預約面談時間,以利該處有充分時間審核簽證申請。 2016年免簽證計畫(VWP)增強安全措施相關規定: 1、不適用ESTA免簽範圍:倘國人有以下任一情況,不得以ESTA免簽方式進入美國,請逕向美國在台協會申辦簽證入境,或主動與其聯繫洽詢: ■ 曾於2011年3月1日以後前往伊朗、伊拉克、北韓、蘇丹、敘利亞、利比亞、索馬利亞及葉門。 ■ 具有伊朗、伊拉克、北韓、蘇丹及敘利亞5國之雙重國籍者。 2、上述不適用ESTA免簽證範圍之國人中,若有以下情形者,可透過ESTA提出申請豁免(Exception)及免除適用(Waiver),經個案審核,續用ESTA免簽入境美國: ■ 豁免(Exception):國人因外交或軍事之公務目的,於2011年3月1日以後前往前列國家(須於入境美國時出示文件,證明其公職人員身分,例如外交護照、公務機關發行之旅行核准書或官方信函等)。此類國人若具有前述伊拉克等4國之雙重國籍者,則不適用豁免。 ■ 免除適用(Waiver):代表國際組織、區域組織、地方政府或人道性質之非政府組織前往前列國家執行公務者;記者為報導需要前往上述國家者;在2015年7月14日後依正當商務目的赴伊朗者;因正當商務理由前往伊拉克者。 *以美國「免簽證計畫」(VWP)入境美國的旅客:受到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美國國土安全部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針對使用美國VWP入境(即透過申請ESTA入境)的旅客提供離境彈性,倘因疫情相關因素(如確診)致無法如期離美,可依相關規定申請延長在美停留額外30日,詳細資訊請參考CBP網站(網址:http://www.cbp.gov/newsroom/coronavirus )。 *以辦理簽證入境美國的旅客:倘因疫情等相關因素(如確診)擬申請延長在美國停留,可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申請,詳細資訊可參考USCIS網站(網址:http://www.uscis.gov/visit-the-united-states/extend-your-stay)。 |
入境須知 | (本資訊僅供參考,完整規定請查閱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網站 https://www.cbp.gov/) (一) 入境須知: 1、為簡化合法訪美外籍旅客之入境流程,並減少文書作業,美國政府宣布自2013年4月30日起分階段於海、空入境港口實施入境申報表(I-94表)無紙化措施,即入境旅客將毋須填寫入境申報表。 2、美國政府為反恐,實施「美國訪客暨移民身分顯示系統」(Visitor and Immigrant Status Indicator Technology, US-VISIT)安檢系統,要求入境之外國旅客於入關時掃描其十指指紋,查驗身分。 3、經台美雙方協議確認,並經美國聯邦公報刊載,我國名列「六個月俱樂部」(SIX-MONTH CLUB)成員,故我國國民赴美所持護照效期只須與預計在美國停留期間相同即可,不受申請人所持護照在其預計自美國離境日起必須具有6個月以上效期之限制。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網站:https://www.cbp.gov/sites/default/files/assets/documents/2017-Dec/Six-Month%20Club%20Update122017.pdf或https://help.cbp.gov/s/article/Article-905?language=en_US 4、外籍旅客入境美國時,移民局官員會詢問來美之目的,國人如語言不通,美國機場或航空公司一般均可請人協助傳譯。 5、移民官員倘懷疑入境者之身分、證件或來美之目的(如企圖非法打工或違法居留),將會拒絕旅客入境,並即予遣返。移民局官員審核入境旅客證件後,在護照上註明旅客之停留期限,停留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但亦有較長或較短者;另以「免簽證計畫」(Visa Waiver Program, VWP)入境美國者,可在美停留至多90天。國人應注意所獲停留期限效期,避免因逾期居留而影響日後申請「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 ESTA)或美國簽證。 6、入境美國應誠實申報隨身攜帶之財物,並避免攜帶違禁物品,如申報不實或未申報,將可能被沒收有關物品或遭受民、刑事處分。有關申報規定如下: ■個人隨身攜帶入境物品(含商品及禮品)之免稅額,非美國居民為100美元;酒類免稅額為一公升(各州可訂定更嚴格之規定;另攜帶者須年滿 21 歲);煙類免稅額為一條菸(二百支)或一百支雪茄。其他未盡事宜,敬請查閱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資訊中心網頁(https://help.cbp.gov/s/?language=en_US)及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關稅資訊網頁(https://www.cbp.gov/travel/international-visitors/kbyg/customs-duty-info)。 ■禮物不應包裝,以便海關檢查。 ■超過免稅額之物品,稅率由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官員核定。 ■彩券、麻醉及危險藥物、色情文件或出版品、叛亂物品、危險及爆裂物、火器彈藥、盜版物件、無輸出許可證之古文物、限制進口之蔬果、植物與食品,以及肉類製品等均禁止攜入。 ■出入美國可攜帶之現金及證券(美國或外國硬幣與鈔票、旅行支票、匯票或可轉讓之證券)額度為 10,000 美元。超過此一額度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倘未先行申報而遭發現,則將遭受民、刑事懲罰,現金及證券亦將遭沒收。 (二)入境美國相關注意事項: 1、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查驗程序及須知如下: ■ 第一步:出國前,取得旅行相關文件(簽證或ESTA授權許可)→機上取得海關申報單( CBP Customs Declaration Form 6059B、一戶家庭填報一份)→抵達美國後,前往查驗區進行證照查驗及指紋按壓→請依CBP官員要求前往第二查驗區(secondary inspection area),未被要求者則免。 ■ 第二步:至行李轉盤領取行李→將海關申報單交給CBP官員(所攜行李可能被檢查)→視狀況繳納關稅。 ■ 第三步:通過CBP檢查哨→離開或轉機(程序完成)。 ■ 擁有美簽或取得ESTA授權許可並非入境美國之保證,CBP官員於外國人入境時,有權決定旅客得否入境。 ■ 國人入境美國,須持有於停留美國期間內有效之我國護照。 ■ 在抵達美國機場前,各航空公司班機均會提供6059B海關申報表格。通關時,CBP官員將詢問入境者來美原因、檢查必要文件並決定入境者可在美國停留之期限。 ■ 美國目前於各海關以十指指紋掃描取代原有之兩指指紋掃描。 ■ CBP官員有權對所有入境美國之外國人進行移民、關稅、農(畜)產品及所攜行李之查驗。CBP官員有權拒絕外國人入境,並可能留置、拘禁外國人,亦可能取消外國人所持美簽;此外,CBP官員如無法立即判斷是否允許該名旅客入境,可將當事人移往他處進行進一步審查。 ■ 倘18歲以下未成年人之同行成年人非其父母, CBP建議同行成年人應準備經驗證之父母雙方同意書以備查驗;倘僅由父母其中一方同行,亦建議備妥經驗證之另一方同意書。 2、 攜帶物品限制: ■ 美國禁止個人攜入未經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批准之處方藥,惟倘全部符合下列4種情況,則可允許攜入3個月份用量之未經美國FDA批准之處方藥: • 該藥用途為針對重大疾病且於美國國內無法取得; • 該藥不會於美國國內進行販售; • 該藥不會引發不合理之風險; • 攜該藥入境之個人須提供書面保證,述明該藥僅供病患自己使用,並提供美國境內執業、負責對渠施用該藥之醫師名銜及地址,或提供證據證明病患於他國早已持續使用。 ■ 入境美國者僅允許隨身攜帶乙件未具商業用途之仿製品,多餘之仿製品將被沒收。 ■ 旅客不得攜入管制農(畜)產品及動物入境美國:入境美國者必須申報所攜之所有農(畜)產品。倘未申報而經查獲者,除該產品將被沒收外,並可能被處以罰金。 ■ 其他入境美國攜帶物品限制及申報規定請詳前述(一)入境須知第6項。 3、有以下情事者(僅列舉數例),可能遭美方拒絕入境: ■ 患有傳染病; ■ 有重大犯罪紀錄; ■ 持有或運送管制物品; ■ 涉及恐怖主義活動或恐怖主義組織; ■ 曾從事人口販運或偷渡; ■ 曾涉及洗錢; ■ 無足夠生活費用; ■ 過去曾遭美方驅逐出境或逾期停留; 【可能涉及上述各點(除第4點涉及恐怖主義活動或恐怖主義組織外)而欲入境美國者,仍可於事前申請暫時入境,惟美方審核期可長達一年。】 (三)其他注意事項: 1、美國醫療費用高昂,由於我國全民健保之醫療給付額度有一定上限,且採事後申報制度,故國人赴美前宜考慮投保涵蓋高額醫療給付之旅遊平安保險,並注意保單上不予給付之項目,以免在美國遇急難就醫自費負擔巨額醫療費用。 2、國人入境美國時,如遭受美海關人員不當對待,美國國土安全部設有旅行救濟查詢計畫(Travel Redress Inquiry Program, TRIP)及專屬網站接受旅客於入出境遭遇延遲、拘留或拒絕等情形時可提供申訴或協助,其網址為 https://www.dhs.gov/dhs-trip。 |
過境轉機 | (一)依據美國在台協會(AIT)資訊,一般而言,外籍人士(非美國公民)若要過境美國再前往第三地,須持有有效過境簽證(C)簽證,或申請免簽證計畫(VWP)。 (二)空勤組員或船員倘以乘客身分前往美國以續加入飛機或船隻值勤,則需要申請過境簽證。 (三)美國在台協會有時會視情況核發商務/觀光簽證(B-1/B-2)予需要過境美國之申請人。該等簽證可以用於短期洽商(B-1),旅遊/過境/就醫(B-2),或同時從事以上兩種目的(B-1/B-2)。 (四)國人倘須前往美國轉機赴第三地,建議於行前向美國在臺協會再行確認相關轉機及注意事項。 1. 請國人在我國國際機場辦理登機及預掛行李時,事先洽請搭乘之航空公司將行李直掛至最終目的地之機場,以避免在洛杉磯轉機時,被收取託運行李費用。但請注意:在進入洛杉磯國際機場時,仍須提領行李接受檢查。 2. 於飛航過程中,請向空服人員索取海關申報單,務請誠實作答,並配合相關法規。 3. 抵達洛杉磯國際機場後,須經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審核。首次申獲「旅行電子授權系統(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 ESTA)」授權許可或持學生、工作簽證之旅客,請排「Non Citizen, VISA」隊伍依序通關,全程可能耗費一小時。若是第二度使用ESTA進入美國,可直接排「護照自動查驗系統(Automated Passport Control, APC)」。在勾選資料、掃描護照、按捺指紋及拍照後,請列印海關申報單,若無欄位出現「X」字樣,即可快速通關,否則將被引導回人工查驗隊伍。 4. 領取行李後,請依據「Connecting Flight」標示前往轉機地點,再經抽查行李等程序後,由引導人員依據旅客之下一航班所屬公司,指導旅客自行將行李放置於該航空公司之託運櫃臺上。 5. 交付託運行李後,請自行選擇步行或搭乘機場巴士等方式前往下一航班登機門所在之航廈。抵達後,若旅客在台灣就已取得該段登機證,則請逕往二樓通過安檢,前往預定之登機門。若否,則請前往二樓之航空公司Check in櫃臺領取後段登機證,再通過安檢,轉往登機門候機。 6. 洛杉磯國際機場甚為繁忙,臨時更換登機門時有所聞,航班延誤亦可能發生,請隨時注意機場廣播,或透過網路查詢航班資訊,以避免發生無法登機等令人困擾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