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資訊 | 1. 旅客進出歐盟國家,如隨身攜帶超過1萬歐元現金或其他等值貨幣者,均須向海關申報。根據新規定,歐盟國家海關有權對進出旅客及其隨身行李進行檢查,由於國人出國商旅或求學向有攜帶大筆現金及旅行支票之習慣,提醒國人注意歐盟現金申報之新規定,以免受罰造成損失。 2. 國人出國旅遊時勿攜帶或購買仿冒品,違反者可能依侵犯著作權或商標權等相關法令規定被處以有期徒刑及高額罰款。 3. 國人經歐洲申根區前往第三地,如果僅停留1個機場國際轉機區即離開申根區(如臺北→維也納→非洲),則該次停留僅算「過境」,然停留超過2個(含)以上機場(如臺北→維也納→巴黎→非洲),則視同「入境」申根區。護照上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少數國人,在擬停留2個(含)以上機場轉機前須辦理簽證。 4. 歐洲地區電壓為220伏特,除英國及愛爾蘭所用之插頭為扁平型外,歐陸國家使用之插頭為圓孔型。 5. 歐洲各大城市偷竊搶劫情事亦所在多有,國人在歐期間除須注意隨身物品外,對於街頭及特定場所向國外旅客乞討或糾纏索錢之陌生人,請避免接觸,儘量團體行動。 6. 國人赴歐商旅時,如遇警察路上臨檢(要求檢查是否使用假護照、假信用卡、攜帶偽鈔等由),應保持鎮靜並要求對方出示證件、單位資料以做確認,或要求對方一同至附近警局或政府機關查明,切勿輕易出示證件、財物或透露信用卡密碼。必要時可向路人請求協助,以免被詐騙。 7. 退稅:非歐盟旅客離境時,倘退稅物品擬隨行李託運,須持護照、機票、擬退稅物品及發票先到機場出境處海關受檢,嗣至航空公司櫃台辦理託運,再持機票及行李票到海關辦理退稅手續。倘退稅物品係手提行李,則在其他行李辦理託運後,再到海關辦理退稅。倘下一站仍屬申根會員國,則擬退稅物品在離開歐盟之最後一國機場辦理退稅。 備註: 1. 若有相關疑問及細節,請於啟程前向擬前往國家的駐台機構洽詢確認或逕上各該國網站查詢。 2. 另依據歐盟規定,民眾若攜未滿14歲兒童同行進入申根區時,必須提供能證明彼此關係的文件或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書,而且所有相關文件均應翻譯成英文或擬前往國家的官方語言。 3. 申根國家移民關官員具相當裁量權,即便國人備妥所有相關文件,若移民官員:(1)懷疑可能赴歐從事與短期停留目的不符的活動; (2)可能對會員國的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內部安全等造成威脅; (3)過去曾被拒絕入境者,均仍有可能遭拒絕入境。 4. 旅遊醫療險雖不是以免簽證入境申根區之條件,惟因歐洲各國就醫費用相對昂貴,致海外遭逢急難時須支付高額醫療費用,造成本人及家屬極大財務之負擔。建議國人於出國前仍購買足額旅行平安險(包含附加海外緊急醫療、住院醫療、各種急難救助及國際SOS救援服務等),同時請先了解並檢視自己現有的保險是否包括在國外財物被竊或遺失獲得適當理賠,及是否可給付出國旅行期間之所有醫藥費用(包括住院醫療及醫療救援轉送回國治療)。 *本資訊僅供參考,詳細資料仍請上該國官網或向該國駐華機構查詢。 我國人赴歐免簽證待遇並非表示國人可無條件進入申根區停留。國人以免簽證方式入境申根區時,移民官通常要求提供:旅館訂房確認紀錄與付款證明、回程機票以及足夠維持旅歐期間生活費之財力證明等,建議國人預先備妥並隨身攜帶。 |
入境須知 | 國人以免申根簽證方式前往歐洲國家及地區觀光旅遊應準備文件如下(均請預先備妥並隨身攜帶): 1. 須出示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有效護照;包括持用我國晶片護照及機器可判讀護照(MRP)持有人;持用外交及公務護照者,請自行向擬前往國家之駐台機構詢問。另,離開申根國當日,護照須仍具有3個月以上效期。 2. 旅館訂房確認紀錄與付款證明、親友邀請函、旅遊行程表及回程機票。 3. 足夠維持旅歐期間生活之財力證明,例如:現金、旅行支票、信用卡,或邀請方資助之證明文件等。 4. 倘欲至申根區短期進修、洽談商務、參展、參加競賽、出席會議,除須備齊上述文件及證明外,移民官將視國人計劃在歐洲從事之活動性質,另要求檢視其他證明文件,例如: (1)從事短期進修及訓練:入學(進修)許可證明、學生證或相關證件。 (2)商務或參展:當地公司或商展主辦單位核發之邀請函、參展註冊證明等文件。 (3)從事科學、文化、體育等競賽或出席會議等交流活動:邀請函、報名確認證明等文件。 5. 國人以免申根簽證方式赴歐洲國家及地區其他相關注意事項請詳見外交部「歐盟免申根簽證常見問答集」。 6. 護照上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少數國人,不得適用免申根簽證待遇,訪歐前須辦理申根簽證。 |
過境轉機 | 國人經歐洲申根區前往第三地,如果僅停留1個機場國際轉機區即離開申根區(如臺北→柏林→非洲),則該次停留僅算「過境」,然停留超過2個(含)以上機場(如臺北→柏林→巴黎→非洲),則視同「入境」申根區。申根區入境相關資訊請參閱申根區入境須知。倘護照上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在擬停留2個(含)以上機場轉機前須辦理簽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