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獎助金」作業要點
「臺灣獎助金」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外研專字第0994601625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外研專字第09901184030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外研專字第10046014610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外研專字第10146002980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外研專字第10247531360號函修訂
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臺灣獎助金(以下簡稱本獎助金)計畫,以鼓勵全球對臺灣、兩岸關係、中國大陸、亞太區域及漢學研究有興趣之專家學者來我國各大學校院或學術機構進行高級研究(advanced studies),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助金獎助之研究主題以臺灣、兩岸關係、中國大陸、亞太區域、漢學研究等社會科學及人文領域為主。
三、本獎助金獎助之對象(以下簡稱受獎學人)如下:
(一)國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外籍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博士後研究、博士候選人、博士生或學術機構同等級別之研究人員。
(二)前款以外之人士,經駐外館處推薦。但研究主題以與我國有關之外交或兩岸關係為限。
目前已在臺從事研究、教學及就讀者,不得提出申請。
四、本獎助金內容如下:
(一)機票補助:
1. 提供受獎學人來臺最直接航程經濟艙來回機票乙張之機票款補助。
2. 機票款依實際購買價格核給補助,但各洲(地區)機票款補助之最高額度如下:
(1)東北及東南亞地區: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2)歐洲及亞西地區:新臺幣六萬元。
(3)北美地區:新臺幣五萬五千元。
(4)中南美洲: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5)非洲:新臺幣九萬元。
(6)大洋洲:新臺幣六萬五千元。
3. 受獎學人抵臺後須繳交下列文件並簽收領據,以請領補助款: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購票收據或購票證明文件。
(二)每月研究補助費:
1. 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及副研究員每月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2. 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博士後研究、博士候選人、博士生及其他經駐外館處推薦之人士每月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3. 受補助期限最短三個月,最長一年。
(三)本部提供受獎學人在臺研究期間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新臺幣一百萬元(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新臺幣五萬元)。
五、本獎助金名額由本部視每年經費額度訂定。
六、申請人應先進行線上申請,並將下列紙本文件送達駐外館處,以供初審:
(一)申請表。
(二)簡歷表(含著作目錄)。
(三)研究計畫(以三頁英文為原則,依學術研究體例撰寫)。
(四)推薦信兩份或推薦信乙份及任職單位最高行政主管同意函乙份。
七、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駐外館處接受申請,查核申請人所提資料後,評估其學術影響力或潛力。
(二)駐外館處推薦人選時須敍明理由,以作為遴選之參考。
(三)本部聘請學者專家及各地域司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遴選本獎助金之候選人。
(四)本部接獲候選人自行洽取之我國大學校院或學術機構「駐點研究同意函」後,候選人正式成為本獎助金受獎學人。
八、受獎學人應遵守之規定如下:
(一)受獎學人甄選時所提之研究計畫及研究主題原則上不得變更。如需變更,應事先取得本部同意。
(二)受獎學人應於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送交研究成果(二十頁以上)。在臺期間應參加本部或受委辦單位安排之各項學術研究發表等相關活動。
(三)受獎學人受獎助期間不得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其他學術機構所設置之獎助學金,且非經本部同意不得兼職。
(四)受獎學人於中華民國停留期間,須遵守中華民國之法律。如有觸犯刑事法律並經起訴或行為嚴重失當者,受獎資格將被註銷。
(五)所有超出獎助金額度之費用,應由受獎學人自行負擔。
(六)受獎學人以口述或書面發表研究成果,應提及或載明「臺灣獎助金」對受獎學人之贊助與支持。
(七)受獎學人應自行規劃安排來臺研究各項相關事宜。
(八)受獎學人應於出發前將其抵、離臺程期及駐點研究單位資料送駐外館處備查。
九、受獎期限六個月以下者,駐外館處核發停留簽證;受獎期限六個月以上者,駐外館處核發居留簽證。受獎學人於前項情形免收簽證費。
簽證上應註明「FR-臺灣獎助金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