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越南部份) 10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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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外交部訓令,「外籍配偶境外面談機制轉型案」自本(108)年8月1日起試辦1年,本處自本年8月1日起修正越南籍人士依親簽證面談程序及驗證台、越跨國婚姻文件等事項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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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8月1日以前受理登記之面談案件,均仍依現行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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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順利推動辦理「外籍配偶境外面談機制轉型案」,本年8月1日至8月9日為辦理單身證明驗證需當場填寫交往經過書之過渡期間,倘無法於當場填寫者,同意於8月9日前補件,惟自8月12日起全面實施新制,包括辦理單身證明驗證時需當場填寫交往經過書。
特此公告周知。
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注意事項:
(一)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需說明原因。
(二)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駐外館處得視個案要求當事人提供財 力證明、來台目的證明、在台關係人保證書或其他審核所需之文件。
(三)本公告說明內容如有更動,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敬請務必依照排定時間前來繳交文件及報到面談,未準時報到面談者,必須重新登記面談。
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公告附表 108年7月30日
自108年8月1日起,「外籍配偶境外面談機制轉型案」試辦1年,申請台、越跨國婚姻之越南籍結婚對象赴台依親簽證及驗證婚姻文件,敬請依下述程序辦理:
編號 |
程序 |
應備文件 |
說明事項 |
一 |
國人先申請驗證單身證明 |
國人偕同越南籍結婚對象(以下稱越方)向本處申請驗證國人單身證明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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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人申請驗證其單身文件或請本處發給單身證明公函,因目的係在越辦理結婚,如實際目的與事實不符,有觸犯我國刑法者,將被判刑、拘役或罰款。 2.倘申請目的涉及假結婚、販賣人口、仲介赴台工作情事,均將依法追訴。 3.本處依法有探求、確認當事人真實意圖之必要,故申請人必須親自辦理,不得以授權書方式申辦。 4.雙方完成在越婚姻後,至本處預約面談時,如非經長期自由戀愛交往,係男方短期來越相親而結婚者,申請人所填附交往經過書內,必須黏貼介紹人之證照影本、書面說明介紹過程及全名署名。 5.為加強防制人口販運案件,保護越籍女子免遭欺騙、受害,本處將視個案情節,要求雙方介紹人所提出之證照影本、說明及簽字等,必須先送經國內公證單位或越南公證單位公證。 6.當事人如涉隱瞞事實,未提供充分及真實資訊,經面談發現捏造交往經過、所述不實,涉及欺瞞,將予以逕拒;情節嚴重者,除不同意再度面談外,倘涉偽造文書或人口販運罪嫌,有關國人部分,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越籍人士部分將移請越南政府查處。 |
二 |
完成在越南當地結婚登記 |
依據越南法令規定,國人在越結婚必須先齊備下列文件 (均係越方所要求之文件,有關項目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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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預約登記簽證面談 |
登記面談時請先填好預約面談申請表,並檢附下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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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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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報到面談 |
當事人來處報到時,應備下列文件(本處將於當事人報到次日,以抽簽方式決定面談次序):
敬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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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到面談時,如因重大事由而未備齊文件(必須舉證),本處將視個案情形,同意當事人於補備齊文件後,依本處業務狀況,另擇期安排面談。惟若僅係當事人及代辦人之疏失,本處將不予受理,並請重新登記面談。 2.經審查,如有下述情形,將依法拒絕核給簽證,同時拒絕驗證結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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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通過簽證面談者 ,驗證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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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核發簽證 |
核發簽證時,申請人須補繳赴臺簽證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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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完成結婚登記並提具必要文件後,本處將視情況發給國人之外籍配偶居留或停留簽證(倘係核發停留簽證,簽證費用差額將不退費) 2.面談通過者,為配合政府實施外籍配偶入國前輔導,獲知通過面談後,結婚雙方當事人請參加外籍配偶入國前之輔導講習。 3.中華民國內政部已建置0800024111愛護外籍配偶專線。本專線提供國語、越語(服務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五時),印尼語、泰語、英語、及柬語(下午1時至下午5時)等關於生活適應、教育文化、就業服務、醫療衛生、人生安全、子女教育、居留定居及法令等有關照顧輔導諮詢及通譯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