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規範大陸地區人民自國外或香港澳門線上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程序及發證作業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 本須知於大陸地區人民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派駐移民秘書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時適用(派駐移民秘書之駐外館處請參照本署全球資訊網:www.immigration.gov.tw)。大陸地區人民自本署未派駐移民秘書之駐外館處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時,請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送件須知」規定辦理。
- 申請資格:
- 赴國外或香港、澳門留學者。
- 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
- 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者。
- 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
- 以上各款隨行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之大陸地區人民之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 應備文件:
- 申請書及旅客名單:於本署線上系統進行旅客資料登錄,免列印紙本。
- 旅遊計畫或行程表:於本署線上系統登錄,免列印紙本。
- 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或香港、澳門核發之旅行證件影本:須提供駐外館處之移民秘書掃瞄上傳線上系統。
- 最近二年內二吋白底彩色照片一張:於本署線上系統登錄時上傳照片檔案或提供駐外館處之移民秘書掃瞄上傳線上系統。
- 資格證明文件:於本署派駐移民秘書之駐外館處送件時繳交。
- 以第三點第一款資格申請者,應具備學生簽證影本或當地教育主管機關在學證明正本及再入國簽證影本。未成年且無父母陪同來臺者,應檢附父母同意書及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公安關係證明或同戶之常住人口登記卡)。
- 以第三點第二款資格申請者,應具備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證明文件。未成年且無父母陪同來臺者,應檢附父母同意書應檢附父母同意書及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公安關係證明或同戶之常住人口登記卡)。
- 以第三點第三款資格申請者,應具備現住地依親居留權證明及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金融機構最近一個月內之存款證明。
- 以第三點第四款資格申請者,應具備護照內頁影本(由入出境查驗章戳紀錄須足資證明有最近一年以上期間旅居海外或香港、澳門之事實)及當地工作許可證明。
- 以第三點第五款資格申請隨行者,應檢附與主要申請人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或當地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 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至本署派駐移民秘書之駐外館處自取入出境許可證者,免附。
- 申請及發證方式:
- 以電腦登錄方式至本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平台」(以下簡稱線上系統,網址:https://csts.immigration.gov.tw/HKMO/home/index)進行申請並預約送件時間,三個月內需二次入出臺灣地區者,應於線上系統勾選申請二張入出境許可證。
- 依上述預約送件時間,由申請人親自或委託旅行社至本署派駐移民秘書之駐外館處送件,並繳納規費。
- 駐外館處之移民秘書依申請案件順序審核無誤後,核發入出境許可證,並寄送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至原申請之駐外館處領取。
- 申請案已完成線上申請程序者,不得再臨時提出申請增加、遞補或替換人員。
- 相關事項:
- 證件規費: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每一人新臺幣六百元;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每一人新臺幣六百元;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每一人新臺幣一千元。(或折合等值之當地幣值),於本署派駐移民秘書之駐外館處送件時繳納。
- 審核發證期間(不含國定及例假日):自本署派駐移民秘書之駐外館處受理申請案件之日起算三天。
- 許可證種類及效期:
-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自核發日起一年內有效。
- 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自核發日起一年內有效。
- 申請人應持憑本署核發之單次、逐次加簽或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地區所核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或通行證,限經行政院核定之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 入境停留日數:停留期間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 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臺灣地區旅行社備下列文件,向本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 延期申請書。
- 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 相關證明文件。
- 證件費新臺幣三百元(或折合等值之當地幣值)。
- 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前遺失者,應先至本署派駐移民秘書之駐外館處申請補發,並繳交證件規費新臺幣六百元(或折合等值之當地幣值),重新取得證件後持憑入境,不得於申請人已抵達機場或港口後,始向本署國境事務隊申請遺失補發。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其入境。
- 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後遺失者,請申請人親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補發;若於機場、港口出境時始發現證件遺失,可至本署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補發。申請補發須繳交證件規費新臺幣三百元(或折合等值之當地幣值),重新取得證件後持憑出境。
本署網址:www.immigration.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