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處受理文件證明轄區為:麻薩諸塞州、新罕布夏州、佛蒙特州、緬因州及羅德島州。美國其他地區請參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之國外申辦地點。
2.申請驗證文件均須繳驗正本。文件內容倘有增刪塗改,本處將依規定拒絕受理。所有文件除原本(正本)外,均請附影本一份留供本處存查。
3.各證明文件每份酌收十五美元現金,速件每份加收七塊五十美金。各項規費請以現金、銀行本票(cashier check)、郵局匯票或money order等繳交,抬頭請寫TECO。本處不接受信用卡及個人支票。
4.各申請表格應詳實填寫完整,如填寫不全或填寫不實,本處無法受理。
5.倘申請人擬驗證英文文件之中譯本,請先將英文文件驗證後,再辦理中譯本驗證。依據2011年11月16日起施行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文件翻譯本係驗證公證人、主管機關及申請人等之簽章,內容不在證明之列。因此若申請人需驗證文書譯本,須以以下二種方式辦理: (1)將文書譯本先送請本處當地公證人或主管機關公證、認證或驗證。 (2)於領務人員或館長指定之人員面前,於文書譯本上簽章聲明翻譯內容屬實。 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文書譯本驗證規費每份15美元。倘申請人不克同時辦理驗證中譯本,可先持經本處驗證過之英文文件回台,再持中譯文請經司法院核定可驗證英文文件之國內公證人認證。
6.本處受理郵件申辦案件,但請事先備齊文件及備妥足夠郵資。授權書及其他須本人親自簽名之案件,務須申請人親自至本處辦理認證。
7.一般案件於受理後通常在二個工作天內核發或退件,餘屬尚須補件或須陳報外交部處理者,本處將延長作業時間。
8.倘申請人欲辦理速件,本處在各項文件齊備、當日受理案件數量、人力調度等考量許可下, 受理後3小時內核發,申請人須另繳交驗證費用一半之處理速件費,但若因文件未齊全等原因者,本處無法受理速件申辦。
9.為配合「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自2012年4月16日起,凡欲自台灣郵寄未經原核發機關或未經驗證之學歷證件驗證者,均須先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正、影本相符證明,並由該局代收領務規費後,始得向本處辦理該影本驗證。 辦理正影本相符證明應備文件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頁
10.取件方式:自取、他人代取(備妥收據)及郵寄。如需本處將文件寄回,請備妥足夠郵資及申請人完整郵寄地址。因美國郵局郵資調整頻繁,本處不再另行公告郵費,請自行參照:http://postcalc.usps.com/ 申辦案件經處理完成付郵寄出後,本處即不承擔延誤或遺失之責任。
11.如果欲申辦之文件未包含於本網頁內,敬請來電(617)259-1350或259-1372、或email至:bostonvisa@mofa.gov.tw
12.請多加利用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領務資訊服務網站,網址為:
http://www.boca.gov.tw / 查詢及參考相關規定
13.寄回服務: 郵寄申請後,如需本處將文件寄回,請附貼足掛號或快遞郵資回郵信封,以利追蹤郵件下落,並避免郵寄途中遺失。請勿使用機器郵票,以免逾期遭退回。本處礙於人力有限,原則上並不接受美國郵局(USPS)以外之寄回服務,已完成付款之回郵信封不在此限。如需本處將驗證後之文件寄回台灣,亦可另酌付國際快遞 (International Priority Mail Express)郵資(依據美國郵局公告之費率為準,請參考美國郵局網站:www.usps.com),由本處透過美國郵局交寄。本處寄件後即不負責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本處郵寄地址請詳本頁下端。
回郵郵資:
倘申請人回郵地址在美國境內: 貼足郵票或已完成付款之回郵信封(只接受USPS及UPS)
倘申請人回郵地址為在臺地址,需支付國際快捷(International Express)郵資76美元,並於文件證明申請表上註明英文回郵地址,申請人可利用中華郵政地址英譯查詢其所屬中文地址之英譯: https://www.post.gov.tw/post/internet/Postal/index.jsp?ID=207
*本處領務轄區為麻薩諸塞州、新罕布夏州、羅德島州、佛蒙特州、緬因州,其他地區領務申請件請利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站查詢後,洽所屬地區館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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