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為獎勵頂尖及傑出僑生來臺就讀大學校院學士學位,依據行政院111年8月31日院臺外字第1110024110號函核定之「112至115年度社會發展中長程個案計畫—擴大培 育及留用僑生」規定,特訂定「僑務委員會獎勵頂尖及傑出僑生來臺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
一、獎學金金額及名額:
(一) 頂尖僑生獎學金:每學年計新臺幣(下同)二十六萬元,四年共計一 百零四萬元。
(二) 傑出僑生獎學金:每學年計十萬元,四年共計四十萬元。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 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條規定來臺就讀學士學位之僑生。
(二) 申請人在申請期限前,其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全部在校學業總平均成績,頂尖獎學金以8.5分為低標或在全班百分之五以內,傑出獎學金以8分為低標或在全班百分之十以內。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已保留國內大學校院學籍或已在臺註冊入學就讀國內大學校院。
2. 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一級學位課程。
3. 在臺就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及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期間或於畢業後在國內升讀大學校院。
4. 在臺就學期間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
5. 曾被撤銷本獎學金。
6. 在臺就學期間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所設置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但不包括由就讀學校所提供受獎生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
四、獎學金受獎期限:
(一) 獎學金最長受獎期限為四年。
(二) 自當學年度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三) 因故休學者,廢止受獎資格並停止發給獎學金。其於休學學年已領取 之獎學金,分別依其休學前之在學期間,於未達二分之一者,應全部繳回;二分之一以上未達四分之三者,應繳回半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無須繳回。
(四) 受獎生應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期限來臺就學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
(五) 受獎生經擬轉出及轉入學校核准轉學時,原就讀學校應敘明受獎生受獎類別、受獎起訖年月及轉出年月,函知受獎生及其轉入學校。轉入學校應敘明同意受獎生轉入年月,函復受獎生及其轉出學校。轉出及 轉入學校函件均應副知僑委會、相關駐外館處或僑委會指定單位。
五、申請人應自即日起至114年3月25日前繳交下列文件:
(一) 獎學金申請表(如附件)。
(二) 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影本。
(三) 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其以中、英文以外之語文製作者,應加附中文譯本。影本及譯本並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或經僑委會海外文教服務中心或僑委會指定之保薦單位核驗。
(四) 校長、教師或導師推薦信二封,並經推薦人密封後親簽。
(五) 自傳(含讀書計畫)。
(六) 依僑居地之駐外館處或僑委會指定單位擇一申請規定公告之簡章及遴選規定所訂之文件。
(七) 相關申請文件請以掛號方式寄至下列地址:
駐荷蘭代表處(頂尖及傑出獎學金)
聯繫電話:070-250-3000#120
地址: Van Stolkweg 23,2585 JM ,The Hague,the Netherlands
六、申請人應向僑居地之駐外館處或僑委會指定單位擇一申請,重複申請者, 均不予受理;申請表件應齊全,所提供之申請表件均不予退還。
七、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及僑委會指定單位遴選受獎生原則如下︰
(一) 書面初審外,並擇優採取面試或視訊方式辦理口試審核,遴選正、備取受獎候選人。
(二) 優先甄選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獲得中級以上測驗證書之獎學金申請人。
八、受獎生核錄後,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及僑委會指定單位將僑委會核定受獎公函轉致受獎生。
九、未獲入學許可者,取消受獎生資格。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及僑委會指定單位應於僑委會指定期限內將獲獎學生放棄受獎資格之缺額報會,並由僑委會 視情辦理遞補作業。
十、獎學金初領作業及續領資格、申請審核作業如下:
(一) 初領作業:受獎生第一學年初領者,應於第一學年註冊後向學校繳交僑委會核定受獎公函等受獎影本證明文件。
(二) 續領資格:
1. 符合前點之受獎生在學期間每學期修習九學分以上,頂尖獎學金獲獎者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為 A 或八十五分以上,且操行總平均成績達八十分(或相同等第)以上;傑出獎學金獲獎者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為 A或八十分以上,且操行總平均成績達八十分(或相同等第)以上;如於在學期間成為交換生,於交換期間所修習之國外學分及成績應先經由 國內就讀學校採認。
2. 前一學年成績未達前目基準者,不得申請。但以後學年成績再達前目基準者,得再申請。
(三) 第二學年以後,受獎生應檢具符合前款規定之成績單向就讀學校申請續領;學校應辦理受獎生續領受獎資格審核,填送續領審核結果送本會備查後通知受獎生,由就讀學校依規定辦理獎學金請款作業。
十一、受獎生經查申請文件有偽造、不實情事或退學者,由僑委會撤銷其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