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來西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申請中華民國居留簽證服務說明
受理地點:Level 7, Menara Yayasan Tun Razak, 200 Jalan Bukit Bintang, 55100 Kuala Lumpur.
電話:03-21615508, 21614439 分機:129/146
傳真:03-21610969
電子信箱:mys@mofa.gov.tw
服務時間: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外 )
收件:週一至週五:09:00至12:00
發件:週一至週五:14:00至17:00
處理時間:一般案件3個工作天(收件當日不計);速件1個工作天(收件當日不計),並須另繳50%的速件處理費
本處無郵寄或線上申請服務
簽證費用:費用請以馬幣現金/DuitNow QR臨櫃繳納
單次入境停留簽證: 馬幣225元
多次入境停留簽證: 馬幣450元
單次入境居留簽證: 馬幣297元
相對處理費:一般事由:馬幣833元;投資事由:馬幣1418元 (目前僅適用美國護照)
速件處理費:增收簽證費用之50%
送件方式:可由本人或代理人遞交申請案至本處櫃檯,代理人送件時請備妥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正本及影本
馬籍人士持有馬國普通護照可享有赴台停留期限30天之免簽證待遇,應備要件如下:
(1)所持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
(2)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3)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
更多詳情,請參考外國人免簽證規定。
※入國前請至內政部移民署網站填寫「入國登記表」:https://niaspeedy.immigration.gov.tw/webacard/
※持有馬國CI(Certificate of Identity)者不得享有赴台停留期限30天之免簽證待遇,欲赴台者須申辦簽證
申請簽證應備文件:( 申請人有責任提供足夠之文件,文件不足之申請案,將會直接影響或延誤簽證申請案之進行,甚至被拒發簽證)
一、護照:效期須有六個月以上
二、上網填寫簽證申請表:連結至網址:https://visawebapp.boca.gov.tw填妥簽證申請資料後,列印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該申請表須由申請人親自簽名申報確認
三、照片:6個月內2吋彩色半身白底照片2張
四、目的證明文件:除提供以上一至三項文件外,並請依簽證申請目的提交充分證明文件
居留簽證: (適用擬在台灣停留超過6個月以上者)
1.工作:勞動部工作許可函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函正本(驗畢退還申請人)及影本、最高學歷、工作經歷、去程機票以及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馬國國民應聘赴台工作,其眷屬(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請依親者,得於送繳經本處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結婚登記證明或出生證明)後,申請居留簽證。
2.依在台灣有戶籍之中華民國配偶:
(1)經本處驗證之結婚登記證明正影本各一份
(2)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國內戶籍謄本正本(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配偶國籍及外文姓名),戶籍謄本可用中文版,配偶身分證件影本
(3) 經本處驗證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No Adverse Record or Good Conduct Certificate)(可至馬來西亞外交部申請,電話:03-80008000)***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須為申請人本國政府1年內所核發,倘該證明註明有效期限,則不得逾該證明效期。
(4) 衛福部指定之外籍人士體檢醫院或國外(General Hospital醫院三個月內發給之健康檢查證明,實驗室檢查(Laboratory Examinations),健康檢查之項目應包括:A. 胸部X光檢查肺結核(Chest X-Ray for Tuberculosis),B. 腸內寄生蟲(含痢疾阿米巴等原蟲)糞便檢查(採用離心濃縮法檢查)(Stool examination for parasites includes Entameba histolytica etc.)(centrifugal concentration method),C. 梅毒血清檢查(Serological Test for Syphilis),D. 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proof of positive measles and rubella antibody titers or measles and rubella vaccination certificates),以及漢生病檢查(Examination for Hansen’s Disease)。(表格可向本處索取,或至衛福部疾病管制署 http://www.cdc.gov.tw下載),倘係馬國醫院出具之證明須先經本處驗證。
(5)上述第1、3、4項文件須先經本處驗證(相關文件驗證之程序請參閱本處文件證明服務簡介)。惟如在馬國辦理體檢有困難,可先申請持停留簽證赴台辦體檢,再檢齊第1,2,3 項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該局中部、 雲嘉南、南部、東部辦事處申請,惟曾逾期居停留或以免簽證方式赴台者以及外籍勞工,不得在台申請改發居留簽證。
(6)持有居留簽證者,入境後30天內,應向居住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7)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3.依在台灣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國配偶:
(1)經本處驗證之婚姻登記證明
(2)被依者之護照及有效外僑或永久居留證正、影本
(3)衛福部指定之外籍人士體檢醫院或國外(General Hospital醫院三個月內發給之健康檢查證明(表格可向本處索取,或至衛福部疾病管制署http://www.cdc.gov.tw下載),倘係馬國醫院出具之證明須先經本處驗證
(4)在台居留之外籍配偶倘係白領聘僱工作居留者,無須體檢
(5)倘被依者為學生,須另提供財力證明
(6)去程機票
(7)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相關文件驗證之程序請參閱本處文件證明服務簡介
4.外籍18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依中華民國國民之父/母或母/父居留:
(1)經本處驗證之出生證明(須載明父/母或母/父姓名)
(2)被依尊親屬之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台灣戶籍謄本正本(父/母或母/父須在台辦妥結婚登記,惟申請人倘為我國人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則不在此限),及父/母或母/父護照證影本
(3)經本處驗證之父/母或母/父結婚登記證書
(4)父/母或母/父一方為馬國籍者,僅父/母或母/父一方來處申請時,應檢附馬國籍尊親屬之同意書,該同意書須經本處驗證
(5)衛福部指定之外籍人士體檢醫院或國外(General Hospital醫院三個月內發給之健康檢查證明
(6)六歲以下兒童可免辦理體檢,但應檢附經本處驗證之完整預防注射證明
(7)去程機票
(8)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相關文件驗證之程序請參閱本處文件證明服務簡介
5. 外籍18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依在台灣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籍父/母或母/父:
(1)經本處驗證之出生證明
(2)被依者(父/母或母/父)以獨立資格取得之外僑或永久居留證正、影本,以及相關證明文件
(3)父/母或母/父一方為馬國籍者,僅父/母或母/父一方來處申請時,應檢附馬國籍尊親屬之同意書
(4)衛福部指定之外籍人士體檢醫院或國外(General Hospital醫院三個月內發給之健康檢查證明
(5)6歲以下兒童可免辦理體檢,但應檢附經本處驗證之完整預防注射證明
(6)在台居留之外籍父/母或母/父倘係在台白領聘僱工作居留者,無須體檢或預防注射證明
(7)去程機票
(8)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相關文件驗證之程序請參閱本處文件證明服務簡介
6.就學:外國留學生
(1)各大專院校出具之入學許可
(2)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3)學歷文件、財力證明
(4)18歲以下者須填寫父/母或母/父家長同意書、父/母或母/父身分證件影本及出生證明
(5)外籍生身分具結書
(6)本處於每年七月一日開始受理該學年度外國學生之簽證申請案,倘申請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申請人應檢附碩、博士班經所屬系(所)主管出具同意得於第二學期註冊入學函,本處方於第二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受理其申請,此外,其他外國學生應逕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後於次年七月一日再持憑錄取通知書及保留學籍證明申辦簽證。
(7)以及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相關文件驗證之程序請參閱本處文件證明服務簡介
※外國留學生及僑生入境後申請外僑居留證程序:
(1)持居留簽證入境者:持居留簽證之外國學生須於入境後30日內向居住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於註冊前,該機關將核予適當居留期限之外僑居留證,俟註冊後,再請學生持憑學生證申請延長外僑居留證之居留期限。
(2)持停留簽證入境者:持停留簽證之外國學生,渠等入境後須俟註冊入學,始得持憑註冊證明或學生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改換發居留簽證。獲發居留簽證後,再持該居留簽證及學生證向居住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7.僑生(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招收之大專以上僑生,或經教育部分發之專科、高中及高職僑生)
(1)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之「分發通知書」或教育部之分發函(為該部公函形式)
(2)參加台灣一般研究所以上學校考試獲錄取者,檢附報到後學校核發之正式入學通知(非「錄取通知」),且須註明為僑生
(3)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8. 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學生:
(1)學校入學許可通知、教育部之錄取通知書函(為該部公函形式)
(2)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外國留學生及僑生入境後申請外僑居留證程序:
(1)持居留簽證入境者:務請轉知持居留簽證之外國學生須於入境後30日內向居住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於註冊前,該機關將核予適當居留期限之外僑居留證,俟註冊後,再請學生持憑學生證申請延長外僑居留證之居留期限。
(2)持停留簽證入境者:持停留簽證之外國學生,渠等入境後須俟註冊入學,始得持憑註冊證明或學生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改換發居留簽證。獲發居留簽證後,再持該居留簽證及學生證向居住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9.研修宗教教義(赴台參加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所辦理之課程者)
(1) 赴台參加之課程須為獲內政部核准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所開辦(機構名單請向內政部查詢)
(2)由宗教教義研修機構備齊所需文件向內政部或宗教教義研修機構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所須備齊文件請向上述機關查詢)
(3)申請所需文件倘係馬國文件,須經本處驗證,相關文件驗證之程序請參閱本處文件證明服務簡介
(4)獲內政部或宗教教義研修機構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同意函後再向本處申辦簽證
(5)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6)去程機票(於簽證通過之後補上)
(7)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10.傳教弘法
(1)邀請者應為在台灣境內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教會(堂)或其設立宗旨包含宣揚教義之團體
(2)馬籍宗教人士須具有神職人員身分,例如基督教之牧師、回教之阿訇、佛教之僧尼、天主教之神父或修女等;倘依宗教之傳統,神職人員無授證名稱者,得視宗教類別,由所屬宗教團體或服務教區之該宗教統理機構出具證明
(3)馬籍宗教人士來台從事之活動內容應為與傳道弘法有關之活動(例如主持或執行宗教崇拜聚會或儀式、傳播教義、解釋教條、為信徒提供精神及道德方面之輔導等
(4)應備文件:
A.台灣宗教團體邀請函
B.台灣宗教團體之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法人、教會或寺廟登記證)
C.宗教神職人員之經歷(至少兩年以上)及神職身分證明(由馬國宗教團體出具者,應經本處驗證)
D. 邀團體目前邀請來台且尚未離境之外籍宗教人士名單及所持簽證種類
E.去程機票(於簽證通過之後補上)
F.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相關文件驗證之程序請參閱本處文件證明服務簡介
11. 創業家簽證
12. 投資居留簽證
※特定國籍人士申請案件須經在台灣關係人擔保,相關資訊請參閱中華民國外交部網頁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1766&ctNode=738&mp=1,或以電子郵件致本處電子信箱(mys@mofa.gov.tw)詢問
※注意事項:
一、依據中華民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簽證申請案一經遞交即不退費
二、申請人請誠實申報入境目的,簽證申請事由應與入境目的相同,申請時請依公告內容檢附應備證件
三、如果申請人於送件時未能備齊一至三項應備文件及目的證明文件,將影響簽證案的核發或被拒件
四、倘文件不足,本處認有必要查驗之身分證件,個別申請案件於處理過程中如有增補相關證明或予以親自面談之必要者,本處將通知於期限內補繳相關文件與來處面談,處理所需工作天數不受公布處理時間限制
五、有關外國人在台灣居留、工作、教育、稅務及相關服務資訊,請參考「外國人在台生活諮詢服務網」 http://iff.immigration.gov.tw
六、曾具中國大陸國籍者,請備妥離開大陸滿4年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本說明僅供參考之用,本處保有隨時變更本說明內容之權利,倘有變更,以本處領務櫃臺及公告欄之規定為準。另有關護照、簽證、文件證明及旅外安全等相關進一步詳細資訊,請參考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oc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