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僑生」:
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僑生指在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
但申請回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8年以上。
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委員會為之。
依據現行規定,僑生回國就學,得向我駐外機構、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或經核准單獨招收僑生之大學提出申請。僑委會得視各僑居地幅員、交通、僑生人數、駐外機構、申請文件核驗程序等情形,遴選僑居地友我僑校、僑團或校友會等組織為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受理申請。馬來西亞保薦單位名單可至下列網頁查詢:http://www.ocac.gov.tw/OCAC/Pages/VDetail.aspx?nodeid=1873&pid=27703
2.「外籍生」:
依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來臺就學:
(1)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者:
① 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
② 未於申請入學當學年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2)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① 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且未於申請入學當學年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② 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3)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者。
(4)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者。
以上(2)至(4)項尚需符合以下條件:
① 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②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