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中華民國(臺灣)教育部為提供外國學生來臺攻讀學位,藉此認識臺灣教育學術環境、增進我國與各國之交流及瞭解,特訂定此項獎學金。
二、獎學金金額
學費及雜費(包括學分費及學雜費基數)。受獎生學費及雜費上限於新臺幣四萬元以內(含新臺幣四萬元),由教育部核實補助,超過新臺幣四萬元者,不足部分由受獎生自行繳交就讀學校;雜費不包括代收代辦費、論文指導費、保險、住宿及網路使用費等相關費用,由受獎生自行負擔。
生活補助費:教育部補助大學生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碩士及博士生每月新臺幣二萬元。
*部分大學校院提供受獎生學雜費優惠,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114學年度大學校院提供教育部臺灣獎學金受獎生學雜費優惠彙整表」
三、獎學金期限
各級學位最長受獎期限,大學部四年、碩士班二年、博士班四年;但每名受獎生受領本獎學金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五年。
獎學金年度受獎期間,自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受獎生應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期限來臺就學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
生活補助費核給期限,自受獎生實際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限屆滿或畢業、休學、退學或獎學金註銷之月止。
四、申請資格
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丹麥藉以及冰島籍人士。但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具僑生身分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
已保留國內大學校院學籍或已在臺註冊入學就讀國內大學校院者。但申請下一階段學位獎學金之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一級學位課程。
在臺就學期間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招收之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
受領本計畫各級學位課程獎學金總期限超過五年。
曾被註銷本獎學金或本部華語文獎學金受獎資格。
在臺就學期間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其不包括由就讀學校配合本項獎學金執行計畫,於超過教育部補助學雜費上限金額時,所提供受獎生學雜費部分補助款。
申請人應於各校規定申請期限內,自行向臺灣各大學校院申請入學。
五、申請期限
2025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
六、審核通知
(一) 2025年5月底公告審核結果。
(二)奬學金候選人應依臺灣各大學系所規定入學申請期限,自行向各大學申請入學。取得大學入學許可後,應於2025年6月底前將入學許可影本送至駐丹麥代表處確定受奬資格,逾期視同自動放棄受獎資格。
七、申請方式及應繳交文件
申請人應自2025年2月1日起透過臺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線上申請系統進行線上申請,並於2025年4月30日前將紙本申請資料寄 (送)達本處。包含下列文件:
(一)系統印出之獎學金申請表。
(二)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其他證件影本。
(三)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大專學歷:GPA 3.0以上;碩博士:GPA3.5以上)。
(四)已向臺灣各大學提出申請入學之申請文件證明影本。
(五)語言能力證明:申請華語授課學程者,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達 Level 3以上;申請英語授課學程者,請檢附托福成績證明或其他英語學程/學位畢業證書。
(六)校長、教授、導師或工作主管之推薦信1封。
(七)其他支持文件(個人簡歷、其他外語能力檢測證明等)。
(八)教育部臺灣獎學金承諾書。
八、臺灣獎學金申請聯絡資訊:
駐丹麥代表處
聯絡人:Peter Chang
郵寄地址:
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Denmark
Amaliegade 3, 2F
1256 Copenhagen K
電郵:cwchang@mofa.gov.tw
電話: +45-3393-5152
九、相關申請資訊及參考資料連結
教育部臺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線上申請系統
臺灣獎學金全英語學程參考清單
114學年度大學校院提供教育部臺灣獎學金受獎生學雜費優惠彙整表
教育部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
教育部臺灣獎學金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