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務受理採預約制(預約網址:tecovancouver.com)、免預約及郵寄申辦(含大溫地區)三種方式,敬請參閱相關公告:1. 網路預約:https://www.roc-taiwan.org/cayvr/post/23122.html;2. 免預約:https://www.roc-taiwan.org/cayvr/post/24387.html;3. 郵寄申辦:https://www.roc-taiwan.org/cayvr/post/23375.html,辦理及取件時間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擬於中華民國境內短期停留,期間為90天以下者,請先參考並確認是否符合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https://www.boca.gov.tw/lp-10-1.html﹚,倘適用該等規定,即可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入境,並獲30或90天(加拿大護照)之停留期限。其餘情形之人士則需申請簽證。
旅居加拿大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觀光請點此申請。 - 因依親、就學、受聘僱、投資、傳教或從事其他業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上居留者須申請居留簽證。
- 受理(收件)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日,提供三種方式供民眾申辦領務:
(1) 網路預約時段:每日上午9:00至12:00
(2) 免預約(walk-in)時段:每日中午12:00至下午14:00。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為結算日,暫停免預約收件一次。
(3) 未能來本處親辦者,仍可郵寄辦理。 - 申請方式:不論年齡,所有之申請人均需身在卑詩省﹙British Columbia﹚、亞伯達省﹙ Alberta﹚、沙士卡其灣省﹙Saskatchewan﹚、西北特區﹙Northwest Territories﹚或育空特區﹙Yukon﹚。 在加拿大其他地區之申請人請逕洽駐加拿大代表處(http://www.roc-taiwan.org/ca)、駐多倫多辦事處(http://www.roc-taiwan.org/cayyz)或駐蒙特婁辦事處(http://www.roc-taiwan.org/cayul)。
- 應備文件及規費: 不論申請人年齡,均需準備以下所有文件及規費。
(1) 護照正本,同時所持護照應自入境台灣之日起算,尚有六個月以上之效期。(雙籍國人,請同時提供我國護照或影本)(2) 外籍人士申請我國簽證必須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頁: 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填妥簽證申請資料並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再持憑向申請人於填寫過程中所選定之駐外館處申請簽證,非上揭簽證申請表不予受理。(3) 兩張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相片(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眼、鼻、口、臉、眉毛、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不得使用合成相片。(相片背面請加照相館名及拍攝日期印章)。英文版說明: Guidelines for ePassport Photographs
(4) 三個月內核發之銀行存款證明,其上需記載申請人姓名。倘申請人為未成年人,至少需提供父或母之銀行存款證明。
(5) 機票影本或旅行社所發行程表影本。行程表或機票需清楚註明抵台及離台時間。<<請注意>>停留簽證持有人,即使獲得入出境 移民署多次核准延期停留,每次訪台最多亦僅能停留180天。任何簽證申請均有遭拒絕之可能,請勿作無法更改之行程安排。另倘申請人非將於三個月內入境,請俟於抵台前三個月內方提出申請。
(6) 規費:所收規費,概不退還。【請注意】付費方式:本處目前接受以現金、郵局匯票(Money Order)、銀行匯票(Bank Draft)支付行政規費;前述票據之受款人應載明為TECO in Vancouver。恕不接受私人支票。 - 簽證規費:
加拿大及其他國家護照持有人簽證規費:
• 單次停留簽證:加幣 67 元。多次停留簽證:加幣 133 元。
• 單次居留簽證:加幣 88 元。多次居留簽證:加幣 176 元。
美國護照持有人相對特別處理費(基於對等原則僅適用美國):
• 一般事由簽證:加幣 246 元。
• 投資事由簽證:加幣 419 元。
(1) 倘希望本處以郵遞方式寄發簽證﹙特別是以郵寄方式申請者﹚,請於申請時檢附清楚書寫收件人地址、貼妥郵資之加拿大郵局快捷回郵信封 ﹙Xpresspost﹚。本處對於因郵遞所生之任何損毀、遺失或延遲,概不負任何責任。
(2) 僅在以上所有文件、規費均齊備情形下,本處方受理申請案。本處有可能於受理後另要求申請人補提其他文件以供審核。
(3) 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十四條,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 - 停留期限:短期停留簽證允予持有人在效期屆滿前入境﹙Enter Before﹚,並視個別簽證之停留期限﹙Duration of Stay﹚允許申請人作不同期限之停留。倘簽證未註明不得延期﹙no extension will be granted﹚,且停留期限為60天者,持有人可向最近之縣市入出境移民署服務站逐次申請每次最長達兩個月之延期停留,總延期時間最長可達120天。以 簽證或免簽證入境後之停留期限自入境後之次日起算,且必需於停留期限或延期停留期限截止前離境。
- 處理時間:符合核發條件者,待審核通過後,以電話通知取件。郵寄辦理者,待審核通過後寄出,尚需最長可能達7日之單程郵遞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