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護照用照片之規格及標準係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範,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的護照專用照片乙式2張。照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眉、 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另提醒不得使用合成及鏡像照片,照片不修改,修圖可能會使機場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無法順利辨識臉部特徵,導致無法使用快速通關,造成入出境困擾。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的護照專用照片乙式2張(請詳「注意事項」)。照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眉、 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照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足資辨識人貌。照片詳細規格說明如下:
一、最近6個月內拍攝,照片無墨跡或摺痕。
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介於3.2公分至3.6公分(亦即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80%)。頭部或是頭髮不能碰觸到照片邊框(長髮碰觸照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
三、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巴合閉(不露齒),並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倘因生理因素嘴巴無法閉合者例外。
四、頭髮勿遮蓋眼睛、眉毛或耳朵。頭髮不得遮蓋到眉、眼任一部分,並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晰、不遮蓋,照片不修改。小耳症患者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五、照片背景需為白色,光源需均勻且不能有陰影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六、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光面相紙上,照片需清晰、鮮明,其影像不得模糊或呈現任何鋸齒狀。原始影像列印前不得對影像重新取樣(resampling)或變更影像原始尺寸。
七、如照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相機必須具備至少300萬像素(pixels)功能且設定為「最高品質、高彩度」,並以高品質光面相紙沖(列)印。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倘提供的照片列印品質不佳或相紙過薄,以致無法製作,將不予採用。
八、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或瞳孔放大片拍照。
(一)如果配戴眼鏡,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鏡(視障者除外)。
(二)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
九、請勿提供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的照片,以免因照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十、因宗教因素需戴頭巾者,照片人貌的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十一、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或協助照相者手的影像)。
十二、照相機及燈光:
(一)相機鏡頭需調至對齊被拍攝者的眼睛高度。
(二)鏡頭距離臉部約1.2公尺(至少需1公尺以上)。
(三)沒有任何光學或光線上被扭曲。
(四)不得使用數位變焦。
(五)正確地調整白平衡。
(六)需以均勻一致的白色背景拍攝。
(七)利用多個擴散光源讓被拍攝者兩邊的光線對稱互補、照亮背景並移除陰影。
(八)攝影棚內不得受戶外光源的影響。
(九)對焦需清晰。
(十)倘提供的照片列印品質不佳或相紙過薄,以致無法製作,將不予採用。
【申辦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說明(不符合規格照片圖示)】
Passport Photos: https://www.boca.gov.tw/cp-140-467-29b1d-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