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臺加租稅協議歷經多年推動於本(105)年1月15日完成簽署,經雙方各自完成使協議生效之國內法律程序及相互通知,於105年12月19日生效,自106年1月1日起適用,為繼日本之後,我國第31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議),有助臺加雙方經貿投資往來,提升我國投資環境吸引力及我商競爭力,進一步深化雙方產業合作與技術交流。
臺加租稅協議共28條,主要由所得來源國(例如我國)就他方締約國(例如加拿大)居住者(含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範圍 | 適用對象 | 一、 居住者:指符合我國或加拿大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二、 雙重居住者:(一)個人:依序考量其永久住所、主要利益中心、經常居所,或相互協議決定其唯一居住者身分。(二)企業:相互協議決定。 |
適用稅目 | 所得稅。 | |
主要減免稅措施 | 營業利潤 | 我國或加拿大企業於對方國家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以下簡稱PE)」,其「營業利潤」免稅。PE包括:(一)固定PE:例如管理處、分支機構、辦事處等。(二)工程PE:工程存續期間超過6個月。(三)服務PE:提供服務天數於任何12個月期間合計超過183天。(四)代理人PE:代表一國企業之人,有權代表該企業在對方國家簽訂契約,並經常行使該權力。
但在對方國家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例如發貨倉庫)僅從事該企業貨物之儲存、展示或運送、專為該企業採購貨物、商品或蒐集資訊等具有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者,不視為PE。 |
投資所得 | 一、 股利: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20%以上,上限稅率10%;其他情況上限稅率15%。二、 利息:上限稅率10%;特定利息免稅。三、 權利金:上限稅率10%。 | |
財產交易所得 | 一、 股份交易所得原則免稅。二、 提供已課徵離境稅之財產消除重複課稅之規定。 | |
關係企業移轉訂價 | 一、 提供相對應調整機制,解決關係企業交易重複課稅問題。二、 提供向居住地主管機關申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機制,減少關係企業交易事後查核風險及增加稅負確定性。 | |
爭議解決 | 相互協議 | 我國或加拿大居住者遇有:(一)適用本協議爭議。(二)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爭議。(三)其他雙重課稅問題。得於一定期間內向其居住地主管機關申請相互協議,解決相關問題。 |
臺加租稅協議係平等互惠適用於雙方居住者,該協議生效後,雙方人民及企業在對方國家從事經貿投資活動取得之所得可享受減免稅措施,有效減輕所得稅負擔,有利雙方經貿投資發展(如下表)。
我國與加拿大租稅協議生效前後課稅規定比較表
所得類別 | 協議生效前 | 協議生效後 | |
我國居住者個人及企業取得加拿大來源所得 | 加拿大居住者個人及企業取得我國來源所得 | ||
營業利潤 | 1. 企業所得稅稅率28%(結算申報完稅)。2. 自加拿大各省取得且未享有其他租稅優惠之所得,優惠稅率15%。3. 分支機構稅稅率25%。 | 1.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依所得淨額申報納稅,稅率17%。2.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一般按所得總額扣繳20%。3.我國未課徵分支機構稅。 | 1.一國之企業僅就經由位於對方國家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利潤課稅,因此,下列營業利潤免納後者所得稅:(1)在對方國家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2)在對方國家境內從事建築工地、營建或安裝工程或相關監督活動持續不超過6個月。(3)派員於對方國家境內提供服務(包括諮詢服務)於任何12個月期間持續或合計在183天以下。(4)在對方國家無人經常代理其簽訂契約者。
(5)專為儲存、展示或運送屬於該企業之貨物或商品而使用設備等,或為採購、蒐集資訊或其他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所設置之固定營業場所。 2.非屬上述免稅範圍之營業利潤按「所得淨額」依左列稅率課徵所得稅。 3.加拿大分支機構稅率不超過10%。 |
股利 | 扣繳完稅,稅率:25% | 扣繳完稅,稅率:20%。 | 上限稅率1. 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20%以上:10%。2. 其他情況:15%。 |
利息 | 特定利息免稅,其餘利息按25%扣繳完稅。 | 特定利息免稅,其餘利息扣繳完稅,一般稅率為20%,但短期票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債券或附條件交易等之利息為15%。 | 上限稅率1.10%。2.特定利息免稅。 |
權利金 | 特定權利金免稅,其餘權利金按25%扣繳完稅。 | 特定權利金免稅,其餘權利金按20%扣繳完稅。 | 上限稅率:10%。 |
證券交易所得 | 以證券交易所得之半數依一般稅率申報納稅。 | 1. 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2. 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 除該股份或權益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對方國家不動產之比例超過50%者外,應予免稅。 |
此外,我國人退休後移居加國成為加國居住者取得我國養老金所得,我國稅法排除於課稅所得之外部分(例如退職所得定額免稅),加國亦應免稅。旅加華僑日後回流臺灣,出售財產之所得,屬於移出加拿大時已課徵加拿大離境稅之所得部分,可排除於我國課稅範圍之外。
我國與加拿大經貿投資關係密切,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統計,104年加拿大為我國第23大貿易夥伴,我國為加拿大第12大貿易夥伴(亞洲第5大,次於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印度),105年1月至10月雙邊經貿總額約27.26億美元;截至105年10月底,加拿大對我國投資累計數約5.78億美元,近年主要投資產業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批發及零售業與金融及保險業等。我國對加拿大投資累計數約4.58億美元,近年主要包括藥品製造業、批發及零售業與金融及保險業等。臺加租稅協議可解決旅加僑民多年來面臨之重複課稅問題,亦有助於雙方產業技術交流與合作,增加國際競爭力,進而創造就業機會,促進雙方經濟成長,營造互惠雙贏局面。
臺加租稅協議為我國與北美洲國家生效之第1個全面性租稅協議,未來財政部將本平等互惠原則,賡續推動與經貿及投資往來密切國家及新南向政策目標國家洽簽租稅協定,緊密我國租稅協定網絡,提升我商對外競爭力及臺灣投資環境對外商吸引力,營造有利我國成為亞太研發、營運、物流運籌中心之租稅環境。
附註:
1.我國與加拿大租稅協議中文、英文及法文約本內容請至財政部網站(www.mof.gov.tw) >服務園地>國際財政服務資訊>租稅協定查詢
2.適用租稅協定之稽徵作業規定請參考附註1網址之「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3.各式申請書表格式請自附註1網址之適用租稅協定申請表單下載。
財政部新聞稿: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議(以下簡稱臺加租稅協議)於105年12月19日生效,自106年1月1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