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一、 父母雙方之護照正本(若父母一方非持我國護照者,亦需檢驗其外國護照)。
三、 父母在澳洲 (VIC, SA或TAS) 註冊結婚,但尚未在台灣登記者,請提供澳洲結婚證書 (經本處驗證) 。父母已在臺完成結婚登記者,請附上申請護照日三個月內戶政事務核發載有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資料。
四、當地身分證件(澳洲護照或澳洲簽證Visa Grant Notice)。
五、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 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 照專用相片乙式三張。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眉、 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 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 合成相片, 足資辨識人貌(晶片護照相片規定: 中文說明 / 英文說明 )。
六、申請人若為非婚生子女
申請人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父母結婚未逾181日為非婚生子女
- 生母具我國國籍之非婚生子女,得從母取得我國國籍並從母姓,請繳驗生母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受胎期之單身證明(即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至第 302 日)、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以及該子女之出生證明(需經驗證)。
- 生父具我國國籍,但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受胎期(即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至第 302 日)之單身證明
以非婚生子女方式申請,首次申辦其未婚生子女護照者
1.無須繳交子女姓氏約定書和結婚證書
2.須繳驗其生母之在澳洲單身證明
3.在臺有戶籍者需繳交其在臺之單身證明(戶籍謄本)
依我國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除經生父認領或視同認領外,與其生父在法律上不生父子關係。
我國籍女子所生之非婚生子女,得從母取得我國籍,並從母姓。
若中文姓氏想從父姓,其生父必須先在國內戶政事務所完成認領登記,經生父認領者得從父之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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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填寫表格:「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18歲以下之申請人另需父或母在申請書簽名並繳驗簽名者之身分證件及監護證明正本)
「子女姓氏約定書」(非婚生子女或18歲以上申請人不須提供)
八、費用:
10 年效期之「晶片護照」澳幣65 元
5 年效期「晶片護照」(14 歲以下申請人)澳幣45 元
1 年效期之「無內植晶片護照」澳幣15 元
現場申辦刷卡付費。如郵寄申辦請備 Money Order, 支票抬頭: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九、「晶片護照」需時 6 週。1年效期「無內植晶片護照」需時 10 個工作天 (需急用護照者同時檢附機票或航班訂位紀錄。
十、若須以郵寄方式寄還護照者, 請附大型掛號回郵信封 ( Large B4 Registered Post prepaid envelope) 一個,並詳細填寫收件地址。
如現場申請,請先線上預約
本處郵寄地址: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Level 46, 80 Collins St. Melbourne, VIC 3000 Australia
備註:在台設有戶籍國民(父或母任何一方)未滿18歲國外出生之子女,持我國護照或外國護照入境,入境後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再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事宜。完成設籍手續後,須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辦新護照(加註身分證號碼),始能再出境。以上回國辦理戶籍登記國人子女,其澳洲(僅限維多利亞州、南澳州及塔斯馬尼亞州)出生證明及預防接種證明(immunization history statement)須先經本處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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