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不含中國大陸)申請我國簽證必須先透過網際網路至本部領事事務局網頁連接填妥簽證申請資料並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再持憑向申請人於填寫過程中所選定之駐外館處申請簽證。
持中國大陸護照人士請進入此處申請入台許可入台旅遊。
一般簽證
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觀光、探親、訪問、商務、研習、就學、短期就醫或從事其他事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下停留 之外籍人士。
應備文件:
- 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 填妥之簽證申請表乙份暨照片二張。
- 來回機船票或購票證明文件。
- 來台目的證明文件。
- 財力證明。
- 其他視個案需要相關文件。
- 附已付足郵資之信封(如無法親自取件)。
- 費用:單次入境:澳幣72元 ; 多次入境:澳幣144元。
- 工作天數:5個工作日
居留簽證
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依親、就學、受聘僱、投資、研習、傳教或從事其他業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上居留之外籍人士。
應備文件:
- 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 填妥之簽證申請表乙份暨照片二張。
- 來華居留證明文件或中華民國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公文。
- 財力證明。
- 其他相關文件。
- 附已付足郵資之信封(如無法親自取件)。
- 費用:單次入境:澳幣94元 ; 多次入境:澳幣188元。
- 工作天數:5個工作日
註:因不同居留目的有不同之文件要求,請申請人與本處聯繫詢問細節。
免簽證入台適用國家
澳大利亞(Australia)、奧地利(Austria)、安道爾(Andorra)、比利時(Belgium)、*貝里斯(Belize)、*汶萊(Brunei)、保加利亞(Bulgaria)、加拿大(Canada)、智利(Chile)、克羅埃西亞(Croatia)、賽普勒斯(Cyprus)、捷克(Czech Republic)、丹麥(Denmark)、多明尼加(Dominican Republic)、薩爾瓦多(El Salvador)、愛沙尼亞(Estonia)、芬蘭(Finland)、法國(France)、德國(Germany)、希臘(Greece)、瓜地馬拉(Guatemala)、海地(Haiti)、*宏都拉斯(Honduras)、匈牙利(Hungary)、冰島(Iceland)、愛爾蘭(Ireland)、以色列(Israel)、義大利(Italy)、*日本(Japan)、韓國(Republic of Korea)、拉脫維亞(Latvia)、列支敦斯登(Liechtenstein)、立陶宛(Lithuania)、盧森堡(Luxembourg)、馬來西亞(Malaysia)、馬爾他(Malta)、摩納哥(Monaco)、荷蘭(Netherlands)、紐西蘭(New Zealand)、尼加拉瓜(Nicaragua)、挪威(Norway)、巴拉圭(Paraguay)、菲律賓(Philippines)、波蘭(Poland)、葡萄牙(Portugal)、羅馬尼亞(Romania)、*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Saint Christopher and Nevis)、*聖露西亞(Saint Lucia)、聖文森(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聖馬利諾(San Marino)、新加坡(Singapore)、斯洛伐克(Slovakia)、斯洛維尼亞(Slovenia)、西班牙(Spain)、瑞典(Sweden)、瑞士(Switzerland)、*泰國(Thailand)、英國(U.K.)、*美國(U.S.A.)、梵蒂岡城國(Vatican City State)等60國旅客。
應備條件:
-
- 適用對象所持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含普通、外交、公務護照),但美國護照及日本護照效期僅須長於擬停留日期即可。
- 美國緊急護照亦適用免簽證;汶萊普通護照及CI旅行證(Certificate of Identity)適用,外交、公務護照不適用;泰國及菲律賓僅普通護照適用,外交、公務護照不適用。持宏都拉斯護照所載出生地為中國大陸者,不適用;持貝里斯、聖克里斯多福與尼維斯、聖露西亞護照所載出生地為中國大陸、阿富汗、巴基斯坦、奈及利亞、利比亞、伊拉克、伊朗、敘利亞及葉門者,不適用。
- 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者(美國國民除外)應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或於抵達臺灣時申請落地簽證。
- 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
- 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 持用泰國、汶萊及菲律賓護照者:須備妥旅館訂房紀錄、在臺聯絡人資訊及適當財力證明以供國境線上查驗。
停留期限:
- 停留期限14天、30天或90天,自入境翌日起算,最遲須於期滿當日離境。有關逾期罰則請按此處。期滿不得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災等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搭機離境,或於入境後於停留期限內取得工作許可之白領專業人士及與其同時入境並同時改辦之配偶、未滿20歲子女,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專案同意改換停留簽證者不在此限(以上述白領應聘事由提出停留簽證申請者,申請人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7個工作天提出簽證申請)。
- 澳大利亞籍人士免簽停留90天措施試辦至2018年12月31日。.
- 免簽證試辦期間:汶萊與泰國籍人士(2016.08.01至2018.07.31)及菲律賓人士(2017.11.01至2018.07.31),於試辦期間以免簽證入境之白領專業人士,不適用上述第一點於境內改辦停留簽證之規定。
- 英國籍、加拿大籍人士請參閱英國籍、加拿大籍人士免簽證入國後申請延期停留送件須知。
「東南亞國家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系統適用條件
印度、越南、印尼、緬甸、柬埔寨及寮國等國人民申請來臺先行上網查核系統入境許可憑證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基本條件(均要符合):
- 所持護照效期尚有六個月以上(係指真正入境臺灣時,而非上網申請之時)。
- 持有回程機、船票,或附下一目的地之機、船票。
- 未曾在臺受雇從事藍領外勞工作者。
二、特殊條件(現持有下列證件之一者便可):
- 現在尚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澳洲、紐西蘭、韓國、歐盟申根等國核發之證件:
- 有效居留或永久居留證(權);或
- 有效簽證(包含電子簽證);或
- 效期逾期10年以內居留證或簽證。
- 現在尚持有中華民國過去10年內核發之簽證或居留證,且無違常紀錄者;惟所持中華民國簽證註記代碼為「FL」(外勞)、「X」(其他)、「P」with Special Permission from MOFA(「觀宏專案」紙本或電子簽證,採溯及既往原則),或居留證事由為「外勞」者,均不適用。
三、注意事項:
- 停留期限14日,自入境翌日起算;核准憑證效期90日,可於效期屆滿前7天重新申請;效期內得多次使用。
- 填寫錯誤者,可立即重新申請。
- 僅限持正式護照者,不適用持臨時、緊急護照、其它非正式護照或旅行文件。
- 僅限持正式簽證者,不適用持工作許可或類似文件。
- 所持上述國家之簽證倘蓋有VOID、CANCELLED或CANCELLED WITHOUT PREJUDICE等章戳,不適用。
- 效期逾期10年以內係指居留證或簽證之效期屆滿日(倘無效期屆滿日則以核發日為準)與入境臺灣之日期,兩者間距離不超過10年。
- 持永久居留證而無效期註記者,該證效期請輸入「9999」年12月31日代之。
- 核准證明建議以雷射印表機印製,入境時須出示核准證明及特殊條件所列文件查驗,無法出示者拒絕入境。
- 印尼籍人士持日本核發之「查證免除登錄證」者,得提出申請。
- 持本證首次入境,無須填寫入國登記表。於申請完成該簽證效期內再次入境,須重新填寫入國登記表。
Please fill in an (online) Arrival Card for immigration inspection each time before reentry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certificate.
https://acard.immigration.gov.tw/nia_ac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