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問:外籍人士持居留簽證在華,應辦手續為何? |
答:應於入境或在華申獲改發居留簽證後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 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境許可。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
52.問:外籍人士以來華傳教為由申請居留簽證,須具備何種文件? |
答:申請來華傳教應備下列文件:
- 教會邀請函。
- 傳教士本人經歷證明(需經外館驗證)。
-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 申請表。
- 護照影本。
上述文件影本各二份,華裔加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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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問:外籍人士擬來華至寺廟弘法申請居留簽證,應如何申辦? |
答:申請來華弘法者應備下列文件:
- 有關宗教團體之邀請函。
- 弘法者本人經歷證明(需經外館驗證)。
- 寺廟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及佛教團體會員證影本。
- 出家證書影本。(需經外館驗證)
- 申請表。
- 護照影本。
上述文件影本各二份,華裔加一份。
另持外國護照之藏僧來華弘法申請居留簽證,應先經蒙藏委員會審核後,函荐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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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問:外籍人士來華研修宗教教義,申請居留簽證應如何申辦? |
答:應由宗教教義研究機構所屬之宗教團體向內政部(民政司)申請同意函,申請人持憑該同意函申請居留簽證。 |
55.問:外籍人士應聘來華工作,應如何申辦居留簽證? |
答:申請人之僱主應依據「就業服務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提出聘僱許可申請,俟獲許可公函後,倘申請人在國外, 應持該核准函影本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申請人倘已持停留簽證入境,則可持該核准函在華逕行改發居留簽證。上述規定對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方 式入境者以及外籍勞工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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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問:外籍人士以來華研習中文為由申辦居留簽證,須具備何種文件? |
答:須在我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目前計有:師大、輔大、政大 、逢甲、佛光人文社會學院、東海、成大、淡江、文化、靜宜及中山)附設之國語文教學中心及劍潭華裔青年語文中心(該中心限華裔)研習 中文之正式生,週一至週五每週上課十小時以上,就讀滿四個月並繼續註冊三個月以上者,檢具在學證明書、出勤紀錄及足以支應在華期間生活費用之財力證明等有關文件,向本部領事事 務局申請改發居留簽證。 |
57.問:就讀我國大專以上學校之外籍學生申辦居留簽證,須具備何種文件? |
答:就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院校外籍學生或僑生, 須檢具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正、影本申辦。 |
58.問:就讀我國公、私立中、小學之僑生申請改發居留簽證,須具備何種文件? |
答:就讀公、私立中、小學之僑生,須檢具教育部分發通知或 僑委會推介函、監護人書面保證願負監督責任(經國內地方法院認證)及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正、影本申請改發居留簽證。 |
59.問:獲我教育部核發獎學金之外籍留學生申辦居留簽證,須具備何種文件? |
答:獲教育部核發獎學金之外籍學生,須提供教育部公文影本及學生證正、影本申請改發居留簽證。 |
60.問:以選讀生身分在華就學者,可否辦理改發居留簽證? |
答:以選讀生身分在華就學者,不得據以申請改發居留簽證。 |
61.問:外籍人士已具在華居留資格,其眷屬申辦居留簽證,須具備何種文件? |
答:申請人應提出結婚證書及其子女之出生證明(如為外國文 件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及被依者外僑居留證正、影本, 倘被依者為學生,須另提供財力證明申請改發居留簽證。 |
62.問:外籍兒童依在華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申辦居留簽證,須具備何種文件? |
答:須提供該兒童之出生證明(載明父母姓名,如為外國文件 ,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及被依尊親屬(已具結婚登記之 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申請改發居留簽證。 |
63.問:外籍人士與國人結婚,如何申辦來華依親居留簽證? |
答:
國人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時應繳交證件如下:
-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國內戶籍謄本 (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配偶國籍及外文姓名)
- 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結婚結婚登記證明(無婚姻登記制度之國家則繳結婚證書)
- 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
- 衛生署指定之外籍人士體檢醫院或國外合格醫院三個月內發給之健康檢查證明,健康檢查之項目應包括:X 光肺部檢查(大片攝影) ,HIV抗體檢查,腸內寄生蟲(含痢疾阿米巴等原蟲)糞便檢查,尿液中安非他命類藥物,鴉片代謝物檢查,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及癩病檢查。(體檢醫院如 附表 )
- 護照(所餘效期在六個月以上)
- 照片一張(華裔兩張)
上述第2.3.4項文件倘係國外作成,為中文、英文以外文件者,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申請人在國外,應向我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倘已持停留簽證來華,且未逾期停留,可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該局台中、高雄、花蓮辦事處申請,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方式來華者以及外籍勞工居不得在華申請改發居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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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問:外籍人士來華投資,應如何申辦居留簽證? |
答:申請人以外國投資人(包括董事長及董、監事)、其代表人或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須持憑中央部會核准 公文及公司執照申請居留簽證。 |
65.問:六十歲以上之外籍人士,依在華子女申請改發居留簽證,須具備何種文件? |
答:申請人原則上以華裔為限,須繳驗子女在華居留證明(近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應聘、投資取得之外僑居留證)、親 屬關係證明及能負擔被依父母在華生活之財力證明申請改發居留簽證。 |
66.問:國內廠商或個人僱用之外籍勞工﹝含家庭幫傭、監護工等﹞,應如何辦理來華簽證手續? |
答:國內工廠或個人欲僱用外籍勞工、家庭幫傭或監護工等, 應先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許可,經核准後,可自 行在政府許可引進之國家(目前開放菲律賓、泰國、馬來 西亞、印尼及越南等五國)招募所需工人,其覓妥之工人申請來 華簽證,應持憑前述勞委會發給之聘僱許可文件,檢具經 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醫院所出具之受聘僱外 國人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行為良好證明或保證文件、勞動 契約及專長證明等文件,向我駐當地之館處辦理。受僱者 入境後並應向當地警察機關辦理外僑居留手續。 |
67.問:對持疑係價購取得之外國護照之國人申辦來華簽證,應如何辦理? |
答:為維護兵役制度之公平及國家安全,對持疑係價購取得之 外國護照之國人申辦來華簽證者,均需從嚴審核申請人所 持護照真偽、取得方式、僑居事實及原屬國籍等資料,必 要時尚須提供在華關係人資料,以做為核發簽證之參考。 |
68.問:外籍人士應邀來華參加國際會議,應如何申辦簽證? |
答:
- 舉辦國際會議應依照「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 舉辦國際會議準則」之規定, 由主辦團體提出詳細計 畫送交主管機關﹝如人民團體為內政部、學術團體為教育部﹞審核。
-
- 與會之外籍人士得持憑主辦團體之邀請函逕向我駐外館處申辦來華簽證。
- 倘與會外賓為「免簽證」適用國國民且在華停留期限在十四天以內者,可以免簽證方式入境。
- 倘與會外賓為「落地簽證」適用國國民且在華停留期限在三十天以內者,可以免簽證方式入境。
- 港、澳、外蒙及大陸地區華裔與會人士之入境事宜, 應另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洽辦。﹝電話:﹝02﹞ 23889393﹞
- 倘有少數與會外賓在國外申辦簽證朝遭遇困難,可 由主辦團體由主辦團體將與會外籍人士之名單(包括姓名、國籍 、出生日期及護照號碼及擬前往申領簽證之我駐外館 處等資料) 於外賓抵華前一個月內函送本部領事事務局憑辦。
另亦可依規定 向本部領事事務局申辦「選擇性落地簽證」此一名單應包括姓名、國籍 、出生日期及護照號碼及抵華之飛機班次、時間﹞於外賓抵華前二週內提出 ,由本部領事 事務局桃園中正國際機場辦事處或高雄辦事處通知有關航空公司 准予搭機,抵達中正國際機場時再辦理落地簽證;
如由高雄小港機場入境者 ,則持憑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核發之臨時入境許可單於入境後三日內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領務局高雄辦事處補辦落地簽證。
- 主辦單位應提醒與會外賓注意事項:
- 護照效期須六個月以上。
- 兩吋照片一張。
- 抵、離華機票。 應另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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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問:外籍藝人來華演出,應如何申辦簽證? |
答:應由國內邀請單位事前向教育部申請,於獲准後可持憑核 准演出公函,並提供外籍藝人在其本國之演藝事業登記證 等相關文件,逕向我駐外館處申辦來華簽證。 |
70.問:如何辦理落地簽證?那些國家人民可享有落地簽證? |
答:
- 辦理過境旅客落地簽證之條件及手續:
-
- 申請人需無不良紀錄,護照效期至少需六個月以上。
- 申請人須填妥落地簽證申請表、繳交照片乙張及簽證 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依互惠協定如係免收簽證費國 家則免繳)。
- 落地簽證停留期限為卅天,不得延期。
- 申請人由中正國際機場入境者,可由航空公司人員帶 至本部領事事務局中正國際機場辦事處申辦,並繳納 簽證費用持憑入境。倘於高雄小港機場入境者,可先 向航警局高雄分局申領「臨時入境許可單(TEMPORARY ENTRY PERMIT)入境,惟需於入境後儘速攜帶相片一張﹝2〞x 2〞﹞,持憑該 許可單至本部領事事務局或領事事務局高雄、花蓮辦事處申請換發正式簽證,未辦理簽證手續者,不予出境。
- 對象:美國、加拿大、日本、 英國、法國 、德國、奧地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澳大利亞、紐西蘭 、瑞典、西班牙及葡萄牙、瑞士、義大利、波蘭、捷克、匈牙利及哥斯大黎加 等二十一國旅客過境我國, 並已持有次一站機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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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問:與我無外交關係寫且不友好國家人民,應如何申請來華簽證? |
答:
- 與我無外交關係且不友好國家人民欲申請來華簽證,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我駐外館處申請並由該館處報備請核:
- 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
- 簽證申請表﹝附照片﹞。
- 抵離華機﹝船﹞票。
- 來華目的證明文件。
- 提供在華關係人資料。
- 倘申請人具有左列情形著,得由駐外館處審查符合一般規定後逕行核處,發給一個月效期停留十四天之簽證:
- 經其本國駐各該館處轄區使領館出面洽助,確係善意且急需來華者。
- 來華參加國際會 議或活動,或應我政府機關邀請訪華著。
- 於過去六個月內曾獲准來華並無不良紀錄者。
- 已取得各該館處轄區永久居留權者。
- 擬偕配偶來華,而配偶非屬不友好國家人民者﹝直係親屬亦可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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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問:我駐外館處為何拒絕告知外人簽證被拒之原因? |
答:依據一九六三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簽證之准駁係 國家行使主權行為,此一國際慣例,我在簽證申請表注意 事項中亦予說明,即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絕透露拒發簽證 之原因。 |
73.問:居住大陸地區之人民,持外國護照申請來華簽證,其規定為何? |
答: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之規定,彼等須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並合法取得當地國籍 始可持用外國護照申請來華簽證。 |
74.問:我未設有館處之國家,其人民應如何申請來華簽證? |
答:我國簽證業務原則上並無領務轄區限制,上述申請人可檢 具護照、照片、來華證明文件等,逕向鄰近之我國駐外館 處提出申請。 |
75.問:外籍人士持停留簽證入境後,倘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重大事故之發生,須申請改辦或延長簽證之停留期限,應如何辦理? |
答:
申請人應檢具護照、照片一張、說明書、相關證明文件及 應繳費用(包括簽證及特別手續費)向本部領事事務局及 各分支機構申請,經審核後決定准駁。惟此辦法不適用於:
- 在台停留已逾期者。
- 已改辦簽證者。 如申請人係持停留期限六十天並無「不得延期」戳記之簽 證者,則可逕洽停留地警察局外事課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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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問:國內廠商如何為其國外相關廠商外籍員工來華受訓申請簽證? |
答:國內廠商因整廠設備輸出或在國外投資設廠,擬申請外籍 員工來華受訓,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國內廠商對 外投資或整廠設備輸出申請代訓外國員工案件處理原則」 之規定,檢具必要文件向經濟部提出申請,俟經濟部核准 後再持憑其核准代訓公文向本部領事事務局辦理渠等來華簽證。 |
77.問:如何申辦選擇性來華落地簽證? |
答: 本部於八十一年七月一日開辦選擇性落地簽證,其作業規定如下:
- 適用對象:
- 應我政府部門邀訪之貴賓。
- 應邀來華參加國際會議、國際活動及商展之外賓。
- 應邀來華之外國文化藝術團體。
- 因災難救助案件須緊急來華之外籍人士。
- 作業方式:
- 上述人士之資料及抵華確期,應由邀請單位或在華關 係人至遲於抵華前二十四小時送交本部領事事務局, 經審核後,即由該局中正國際機場或高雄辦事處通知 有關航空公司准予搭載。
- 自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入境者,應由航空公司人員帶領 至領事事務局中正國際機場辦事處辦理落地簽證;倘 由高雄小港機場入境者,須持憑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 雄分局核發之「臨時入境許可單」於入境後三日內至 本部領事事務局或領事事務局高雄辦事處換發正式簽 證,逾期未辦理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罰。
- 適用入境地點: 以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及高雄小港兩國際機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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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問:現行十四天免簽證對象、條件及限制為何? |
答:十四天免簽證相關規定如下:
- 停留時間:自抵華之次日零時起十四天。
- 對象:美、日、英、法、 、德、加拿大、奧地 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澳大利亞、紐西蘭、瑞典、西班牙、葡萄牙、哥斯大黎加、義大利等十七國旅客。
- 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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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問:我政府實施免簽證後,現行落地簽證是否仍繼續辦理? |
答:我政府為考慮免簽證實施後,美、日等十五國旅客在華停 留需超過十四天者,仍有適當簽證之便利,爰決定現行落 地簽證仍繼續辦理,以便提供美、日等十五國旅客有選擇 之彈性,可視其需要選擇落地簽證入境,得在華停留三十 天;惟落地簽證及免簽證,依規定到期不得延期或改發其他簽證。 |
80.問:外籍人士來華洽商申辦停留簽證,申請程序為何? |
答:
- 申請人可持憑廠商邀請函、在職繳稅、存款等證明(視個案增減應繳文件)逕向駐外錧處申辦,由駐外館處逕行核發。
- 倘駐外錧處請外籍人事覓保,則申請人應將簽證申請號碼通知在華關係人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具保手續,具保須備文件如下:
- 「外人申請來華簽證保證書」(需蓋保證人私章及服務機關關防或公司章,並附加保證人身份證影本),保證書空白表格由本局免費提供。
- 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商務往來函電影本及交易記錄(如L/C、INVOICE、收據或其他往 來書信等)。
- 說明書(說明來華目的及與申請人認識經過)。
- 審核之結果,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電示我駐外館處, 原則上約須時三個工作天。另因個案不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視適時需要得要求關係人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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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問:外國人來華探親申辦停留簽證,申請程序為何? |
答:
- 申請人可持憑在華親屬之邀請函、戶籍謄本(外籍人士為在華居留簽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等(視個案增減應繳文件)逕向我駐外館處申辦,由駐外館處逕行核發。
- 倘駐外館處請外籍人士在華覓保,則申請人應將簽證申請號碼通知在華關係人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具保手續,具保須備文件如下:
- 「外人申請來華簽證保證書」(須蓋保證人私章及經所服務機關加蓋關防或公司章,並加附保人身分證影本),保證書空白表格由本局免費提供。
- 親屬關係證明(如結婚證書、戶籍謄本、出生證明,須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 說明書(說明來華目的)。
- 在華親屬之戶籍謄本。
審核結果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電示我駐外館處,原則上須約三個工作天。另因個案不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視實際需要得要求關係人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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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問:外籍女佣隨雇主短期來華申辦停留簽證,申請程序為何? |
答:
- 申請人先至先至我駐外館處申請,並將申請號碼通知其在華關係人。
- 具保須備文件(因個案不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視實際需要得要求關係人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 「外人申請來華簽證保證書」(須蓋保證人私章及經所服務機關加蓋關防或公司章,並加附保人身分證影本),保證書空白表格由本局免費提供。
- 雇主護照影本及海外居留身分證明(如:香港I.D)。
- 雇主有效來華簽證或入出境影本。
- 主僕合約書(或女佣工作證明)。
- 說明書(說明來華目的、行程等)。
審核結果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電示我駐外館處,原則上須約三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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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問:「簽證效期」與「停留期限」如何區別? |
答:「簽證效期」是持證人可持用該簽證來華之期限(見於簽證之Valid until):「停留期限」(Duration of stay)係自持證人入境自翌日起算得在華停留之天數,外館核發之停留期限有十四天、三十天、六十天、九十天等四種,上述兩者並無關連。 |
84.問: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高雄、台中、花蓮三辦事處,可受理哪些簽證業務? |
答:
本局為加強便民服務,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增加高雄、台中及花蓮三辦事處簽證業務,辦理項目如下:
- 改辦停留簽證:外籍人士在華停留期間確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致停留期間不足,須改辦簽證或延長原領簽證所核發停留期限者。
- 改辦居留簽證。
- 以上三辦事處亦提供「外人來華簽證保證書」空白表格,惟所有外人來華簽證具保須備文件仍請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二組辦理(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三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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