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2020年第563號法令公報:COVID-19-入境檢疫及隔離規定要點
自歐盟/歐洲經貿區、瑞士、安道爾、摩納哥、聖馬利諾、梵諦岡及英國入境奧國者 | 自左項規定以外其他國家及地區入境奧國者 |
l 自安全名單國家(詳附註A)入境,且提出入境前10日全部在奧地利或前述安全名單中之國家或地區停留之證明者,入境無限制。(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 l 自安全名單國家(同左)入境,且提出入境前10日全部在奧地利或前述安全名單中之國家或地區停留之證明者,入境無限制。(第5條第2項)l 倘來自安全名單國家以外之其他國家或地區者,原則禁止入境(第5條第3項) 。l 上項規定之例外者(共14類,摘要如下)為:(第5條第4項)1. 奧地利、歐盟/歐洲經貿區國家、瑞士、或英國公民或與前述人士共同生活之人士;2. 在歐盟/歐洲經貿區、瑞士、安道爾、摩納哥、聖馬利諾、梵諦岡、瑞士或英國具有固定居所或獲有長期居留權之人士,或與前述人士共同生活之人士;3. 依法持有奧國核發之D類簽證外來人士;
4. 獲有奧地利政府機構簽發附有照片之身份證件(根據2005年《外事警察法》第95條核發)人士; 5. 外交使節團成員、國際組織工作人員,或同住之家庭成員: 6. 人道救援工作者、商務及執行職務人士; 7. 需就學(讀大學以上學校)、繼續(大學以上)學業及進行研究者。 l (第5條第4項所列例外人士入境時)如備有入境前72小時內病毒檢測陰性醫療證明,無需進行檢疫隔離;如無法提出前述醫療證明者,則須進行10日自費檢疫隔離,隔離期間可進行病毒檢測,倘檢測結果為陰性,可結束檢疫隔離。(第5條第5項意譯) |
l 不符合前項2款規定者,須於入境後立即自費進行10日住家或居所檢疫隔離(以下簡稱檢疫隔離),並可於第5日起自費進行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或抗原檢測(以下簡稱病毒檢測),倘結果為陰性,則可結束檢疫隔離。(第4條第2項)l 入境者如為人道救援工作者、或商務及執行職務人士、或符合本法令第6條規範之醫療陪伴人員(僅限1人)、或具義務須履行法院或公部門強制事項者、或持有奧地利政府機構簽發附有照片之身份證件者(根據2005年《外事警察法》第95條核發),如備有入境前72小時內病毒檢測陰性醫療證明,無需進行檢疫隔離;如無法提出前述醫療證明者,則須自費進行10日檢疫隔離,隔離期間可進行病毒檢測,倘檢測結果為陰性,可結束檢疫隔離。(第4條第3項) |
附註A:安全國家名單:澳大利亞、芬蘭、希臘、冰島、日本、紐西蘭、挪威、新加坡、南韓及梵蒂岡。
斯洛維尼亞入境限制
紅色名單國家/不穩定之第三國 | 紅色名單以外 |
l 10天隔離,提出歐盟境內48小時內之檢測陰性證明免隔離(來自奧地利、克羅地亞的人員將被隔離10天,如可提出歐盟境內48小時內之檢測陰性證明免隔離)l 第三國人民且拒絕檢測或陽性結果者,不得進入斯國 | l 所有未在紅色名單中明確列出的國家都被視為沒有高感染風險,來自這些國家的人員再向該國駐外使領館申請並獲核發特別入境許可後方可進入斯洛維尼亞共和國,無需接受隔離和提交陰性檢測結果。 |
例外:外交人員、入境6小時內離境人員(不可過夜)、或8小時內過境 | |
申根以外國家進入,且該國無提供檢測,可在下列地點快篩,陰性無需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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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d list of countries (valid from 2 January 2021):EU Member States and Schengen Area countries:
Third count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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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羅埃西亞入境限制
入境人士類別 | 入境檢疫條件 |
自ECDC綠色燈號國家入境,或自歐盟公布之安全國家入境 | 證明進入前僅在該等地區停留,在無任何病徵或接觸患者歷史下,並向該國駐外使領館申請,且獲核發特別入境許可後方可入境 |
歐盟、申根區成員國之公民及其家庭成員與長期居留者,或在前述國家停留進入克國之第三國人士 | 須提出48小時內陰性檢疫報告,或進行10日自我隔離 |
其他第三國國民 | 原則禁止入境。例外情況下可以進入者,需出示因個人或家庭緊急原因,或商業行為等原因證明,並須在邊境出示48小時內有效COVID PCR醫療檢測陰性證明,或接受10天檢疫/自主隔離。 |